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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幫助犯恐嚇得利罪11林郁珊0000000000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幫助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12賴亭潔0000000000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幫助犯係指幫助正犯犯罪之人,雖依共犯從屬性理論,幫助犯對正犯為幫助行為後,必須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且成立犯罪,始能對幫助犯論罪科刑,且幫助犯亦從屬於正犯之既、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幫助犯係指幫助正犯犯罪之人,雖依共犯從屬性理論,幫助犯對正犯為幫助行為後,必須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且成立犯罪,始能對幫助犯論罪科刑,且幫助犯亦從屬於正犯之既、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曾瑞麟幫助他人犯罪,係屬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3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意旨復謂:「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之存在而成立幫助犯時,應仍為正犯之幫助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故幫助犯犯罪時間之決定,自應以正犯行為為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意旨復謂:「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朴簡字第1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顯示幫助犯無獨立性。幫助犯既從屬於正犯而成立,決定其犯罪之時間,自應以正犯行為為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埔刑簡字第1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顯示幫助犯無獨立性。幫助犯既從屬於正犯而成立,決定其犯罪之時間,自應以正犯行為為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1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依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意旨:「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亦顯示幫助犯無獨立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非無斟酌餘地,自難逕以幫助犯侵占遺失物罪、幫助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相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意旨復謂:「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幫助犯係指幫助正犯犯罪之人,雖依共犯從屬性理論,幫助犯對正犯為幫助行為後,必須正犯著手實行犯罪且成立犯罪,始能對幫助犯論罪科刑,且幫助犯亦從屬於正犯之既、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7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顯示幫助犯無獨立性。幫助犯既從屬於正犯而成立,決定其犯罪之時間,自應以正犯行為為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幫助犯因其幫助犯行而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固應依刑法上開規定予以沒收,然如係正犯之犯罪所得,則不能對於幫助犯宣告沒收,因幫助犯所參與犯罪之情節,既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加以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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