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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9 筆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預覽 ↗
幫助犯及其處罰
人工生殖法第 36 條預覽 ↗
一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教唆犯及幫助犯罰之。 本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59 條預覽 ↗
幫助犯、教唆犯、未遂犯之認定,應作為獨立之罪名表決之。 除前項情形外,因關於法定刑加重或減輕之規定而影響罪名之認定者,亦應作為獨立之罪名表決之。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之 2預覽 ↗
語) 刑訴法所稱「共犯」,原即包括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不受刑法第四章規定「正犯與共犯」、「正犯或共犯」影響,務請注意適用。(刑訴法七、三四、七六、八八之一、一○一、一○五、一三五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58 條預覽 ↗
意圖幫助犯前條之罪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預覽 ↗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79 條預覽 ↗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未經起訴之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等,非刑事本案當事人,亦得以第三人地位聲請參與沒收程序。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應以書狀記載其財產可能被判決沒收等參與沒收程序之理由與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20 條預覽 ↗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未經起訴之共同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等,非刑事本案當事人,亦得以第三人地位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二) 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
加強第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法院名稱、及執行完畢日期,連續犯之基於概括犯意、幫助犯之幫助行為等,均須於犯罪事實欄內詳予記載。共同正犯如有夥同不詳姓名人犯罪 (如姓名不詳應載其綽號,必須連姓名綽號均不詳時始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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