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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身寬度僅1.7公尺、長5.1公尺,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3項規定,又車位無法順暢進出,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第4項規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至第177條規定,係於77年12月12日始新增之條文(見本院卷二第41頁);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是本件之爭議,在於被告製作「山坡地建築專章-山坡地建築檢討書」時,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4條檢討部分,登載「本案未設置擋土設施,符合規定」之字樣,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110條規定執行事宜」結論(一)之決定,係考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規定之執行所需相關配套措施,已漸行完備,乃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建築技術規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5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規定,係規範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並參諸同編第36條規定,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6條樓梯裝設扶手之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本件並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0、73、74條等規定之適用,已如前述,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9條固規定工廠建築,除依下表C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蓋本件並無基地內私設通路之情形,原確定判決稱系爭通路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訂寬度應達5公尺之私設通路規定,故不得申請指定建築線,顯將係在規範建築基地內通路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與被告之代銷公司在預售時所提供之預售停車位平面圖所示系爭停車位前端與旁側D水箱位置齊一不符;且系爭停車位之角度超過60度,經實際測量系爭停車位現況,其前方車道寬度僅5.34公尺,不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文,業經內政部修正發布,並自89年1月1日施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原告主張系爭門窗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之規定,有無理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判定其通路寬度。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2公尺以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顯見發照單位亦認本件系爭建築物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之1規定之適用,故於建築師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斯時,縱系爭建築物之避難層出入口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14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適用;且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6條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條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②建築技術規則未就「非防火區劃」為直接規定,而是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之第四節「防火區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建築用地。但基礎穿越廢土堆者,不在此限。』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6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建築物。」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花蓮縣政府95年2月13日府城建字第09500187362號函說明三稱:「右側為計畫道路境界線時(建築線),其A、B、C、D、E戶前方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規定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其主張被告違反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等規定,已難採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⑶按建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0條之1之規定為:「建築物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除依前條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者在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八、由上事證,足認系爭A1棟房屋、系爭C棟房屋及案外A棟房屋屬於「1幢3棟」之建築物,而非「3幢」建築物,且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補充圖例之圖1-15-(2)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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