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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90 筆:名稱 1・條文 38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預覽 ↗
條文定位389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預覽 ↗
本編建築技術用語,其他各編得適用,其定義如下:
一、一宗土地:本法第十一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預覽 ↗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之 1預覽 ↗
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 條預覽 ↗
(刪除)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 條之 1預覽 ↗
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且長度超過三十五公尺者,應設置汽車迴車道;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迴車道可採用圓形、方形或丁形。
二、通路與迴…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 條之 2預覽 ↗
基地臨接道路邊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綠帶,應從該綠帶之邊界線退縮四公尺以上建築。但道路邊之綠帶實際上已鋪設路面作人行步道使用,或在都市計畫書圖內載明係供人行步道使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預覽 ↗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1預覽 ↗
建築物除位於山坡地基地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板),並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防洪及排水相關規定:
一、建築物地下層及地下層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開向屋外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2預覽 ↗
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建築物得採用高腳屋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居室使用之最低層樓地板及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應在當地淹水高度以上,並增加一定安全高度;且…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預覽 ↗
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 條預覽 ↗
建築基地內之雨水污水應設置適當排水設備或處理設備,並排入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 條預覽 ↗
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 條預覽 ↗
為景觀上或交通上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法指定牆面線令其退縮建築;退縮部分,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 條預覽 ↗
基地臨接供通行之現有巷道,其申請建築原則及現有巷道申請改道,廢止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 條預覽 ↗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但書規定可突出建築線之建築物,包括左列各項:
一、紀念性建築物:紀念碑、紀念塔、紀念銅像、紀念坊等。
二、公益上有必要之建築物:候車亭、郵筒、電…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條預覽 ↗
架空走廊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所建造,但側牆不能使用玻璃等容易破損之材料裝修。
二、廊身兩側牆壁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上。
三、架空走…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 條預覽 ↗
〈移至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2 條預覽 ↗
〈移至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 條預覽 ↗
〈移至建築構造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 條預覽 ↗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前道路寬度之一‧五倍加六公尺。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依左列規定:
一、道路邊指定有牆面線者,計至牆面線。
二、基地臨接計畫圓環,以交會於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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