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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簡上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民事訴訟法亦無就此項爭執應以判決形式裁判之明文,理論上似應以裁定駁回其爭執,原討論意見,似以乙說為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9 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所明定,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意旨)。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非字第三五八號判決參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意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所明定,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6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犯修正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千元以下之罰金,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之罪,參照前開說明,原毋庸行合議審判,是本件自得以獨任之形式裁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07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謂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參與於實質上與實體上裁判形成有關之審判程序而言,故如僅參與判決之宣示,或開始再審、延長羈押、推事迴避等之裁定程序,甚或形式裁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9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20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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