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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1 條預覽 ↗
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34/180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二十七(1)條的規定,於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生效。 本公約締約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加入書第 1 條預覽 ↗
查聯合國大會於西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於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正式生效。本總統茲依照中華民國(臺灣)憲法程序,予以批准,並以…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1 條預覽 ↗
立法目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2 條預覽 ↗
法律效力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3 條預覽 ↗
適用規定之解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4 條預覽 ↗
性別人權保障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5 條預覽 ↗
依法相互協調合作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6 條預覽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之建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7 條預覽 ↗
優先編列經費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8 條預覽 ↗
不符公約規定之改進期限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9 條預覽 ↗
施行日
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民、刑事大法庭(以下簡稱大法庭)裁定及不同意見書暨經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一律刊登公報;其他裁判,主辦法官認有刊登公報之價值者,送請庭長或審判長核閱時…
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第 1 條預覽 ↗
壹 名稱: 一 (法院全銜) 民事裁判書彙編 二 (法院全銜) 刑事裁判書彙編 三 (法院全銜) 裁判書彙編 四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彙編
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庭長或審判長對依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及認有刊登公報價值之裁判,除在該裁判之第一頁右上角註記外,對該裁判之文字亦應特別訂正,代閱裁判書之庭長亦同。
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第 2 條預覽 ↗
貳 封面及書脊格式 一 封面格式 (詳附表一) 中華民國□年□月至□月 (彙編名稱) 第□冊 (編印法院名稱…
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各庭科長對大法庭裁定及不同意見書或有註記之裁判,送印時應加印二份,送請大法庭審判長或各該庭庭長、審判長審核。
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第 3 條預覽 ↗
參 刊載裁判書之範圍: 一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部分: 具有參考價值、有爭議性、原則上重要性、代表性或教育性之裁判。但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裁判不得刊…
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大法庭審判長、各庭庭長或審判長對選刊公報之裁判,應標明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由各該庭科長於審判系統「刊登公報作業」欄登錄裁判要旨及相關法條後,印製一式二份連同…
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第 4 條預覽 ↗
肆 出版時間: 各法院裁判書由各法院自行編印,原則上每年出版一期,於每年三月出版;但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得每二年出版一期。
最高法院裁判選刊公報實施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各該庭科長應隨時向大法庭審判長或庭長、審判長取回上開核章後之裁判要言,連同裁判書全文,一併送交資料科轉陳院長核定後,分別發送司法院及有關法學雜誌社;其送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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