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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對上開裁定得為抗告之人限於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本件原審裁定之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係吳金衛,而非本件抗告人甲○○,此有原審裁定書可稽,抗告人甲○○既非受處分人,其對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四八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非受裁定人,揆諸前述,自非得為抗告之人,是其抗告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二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抗告人乙○○係受處分人甲○○之子,抗告人並非原審受裁定之當事人,既非當事人,亦非法律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之人,自不在得為抗告之列。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抗告人並非原審受裁定之當事人,亦非法律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之人,自不在得為抗告之列,竟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自非法律所能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七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抗告人乙○○係受處分人甲○○之子,抗告人並非原審受裁定之當事人,既非當事人,亦非法律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之人,自不在得為抗告之列。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抗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非提出聲明異議之人(即受處分人廣豐百科有限公司),此有本院抗告狀及原審聲明異議狀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人甲○○因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3項前段所指得為抗告之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抗字第1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人路品蓮既非受裁定之當事人,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3項前段所指得為抗告之人,自無得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權,因認抗告人以「路品蓮」名義所提起之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選任辯護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列得為抗告之人,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38號判例意旨參照,縱以其名義自為抗告,亦非法律所許,揆諸前揭法條意旨之說明,仍應予以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已就得為抗告之人明文限定為當事人或受裁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非當事人;第416條第1項明文限定得聲請變更受命法院處分者為受處分人,即不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四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抗告人多巧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在原法院既未提出異議,即非原法院受裁定之當事人,既非當事人,亦非法律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之人,自不在得為抗告之列。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抗字第二一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詎原法院未及審究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已對非訟事件裁定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之人範圍,竟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得為抗告人之判例,認抗告人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而據以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得為抗告,雖為民事訴訟法第609條之1第1項所明定,惟法院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因影響關係人之權益,固以前揭規定賦予救濟之機會,惟得為抗告之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抗告人乙○○係受處分人甲○○之子,抗告人並非原審受裁定之當事人,既非當事人,亦非法律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之人,自不在得為抗告之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參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所定得為抗告之人,除裁定之當事人因與本案具有利害關係,苟無特別規定,即屬有權抗告,並不以受有裁定者為限外;倘非當事人提起抗告,則須係其本身受有裁定,始得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交通事件之受處分人及異議人均為萊殷工程有限公司,抗告人甲○○並非受處分人,且在原審法院亦未提出異議,即非原審法院受裁定之當事人,既非當事人,亦非法律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之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5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從而,本件抗告人甲○○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3項前段所指得為抗告之人。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抗字第6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世煌公司在原審法院既未提出異議,即非原審法院受裁定之當事人,既非當事人,亦非法律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之人,依上述刑事訴訟法第403條所定,自不在得為抗告之列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抗字第二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於收受上述裁定後若有不服,雖可於五日之期限內向本院抗告,然得為抗告之人應為甲○○本人,乃甲○○並未具狀抗告,卻由乙○○於同年十月十三日提出抗告狀於原裁定法院,此觀該抗告狀自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㈢又抗告乃當事人不服法院所為之裁定,向其上級審聲明不服之救濟制度,故得為抗告之人及其聲明不服之範圍,均以下級審之裁定範圍為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抗字第32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㈢、末按抗告乃當事人不服法院所為之裁定,向其上級審聲明不服之救濟制度,故得為抗告之人及其聲明不服之範圍,自以已受裁定之當事人及下級審之裁定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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