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雅娟為職務調配之公權力行使」記載,應更正為「徵諸許雅娟為職務調配之行使」。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可徵諸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規定即明。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可徵諸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規定即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徵諸證人乙○○證述:「(問:你看到甲○○開過來的車子是何顏色﹖)很淡的金黃色帶一點紫色,但絕對不是銀灰色。」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徵諸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時間非短,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短時間內為數次加重詐欺行為,被害人數達50餘人,依卷內資料既無證據可認被告經濟狀況有何變動或改善,於此情形下其透過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又參諸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可徵諸上開前案紀錄表,其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罪,已有悔悟,經此偵查程序及科刑宣告,應足促其警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查,證人甲○○到庭否認伊有在被告住處盜接被害人電話使用之事實,此徵諸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問:為何知道這件事﹖)事後我去被告家,被告告訴我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衡之告訴人於警訊中指述當時開飲機內之水位是滿等語核與上揭證人詹益明證述徵諸證人即警員詹益明於偵查中證述開飲機水位僅有三分之一之情亦屬不符,是告訴人之指述是否屬實,即有疑義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尚未有何犯罪前科,可徵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然其竊取他人所有之工地警示燈內電池欲出售換取領用金,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危害社會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5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㈠審酌被告尚未曾有犯罪前科之素行,可徵諸卷附之臺灣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現場僅有被告、告訴人與一名學生共三人在場,且無其他不特定之人隨時進出該處所之可能,被告為上開之言論,實難認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以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情形,徵諸上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證人即辛○○雖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述:當天氣氛不錯,沒有看到有人被脅迫簽調解書,亦無人講話很大聲云云,惟徵諸證人辛○○亦證述:「(問: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誰在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當時被告因為略有飲酒,所以時睡時醒一情,已經證人乙○○證述明確(見偵卷第五十五頁至第五十六頁),並徵諸乙○○外出購買香煙之際,被告正趴著睡覺等情,業據證人乙○○證述明確(見偵卷第五十六頁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2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在臺尚未有何犯罪前科,可徵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然其為圖一時方便竊取他人所有之腳踏車供己代步,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危害社會秩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交簡字第14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有如前述之有期徒刑科刑及執行情形,可徵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原審已徵諸抗告人過往犯罪科刑資料屢見竊盜紀錄,可見抗告人屢犯竊盜罪之情形,本件又係竊盜案件,實難認抗告人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疑慮,有何不存在或再犯危險性明顯降低之情事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可徵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惟其貪圖小利,竟變造已失效之臨時軍人身分證持以就診,而不法詐取醫療費用之優免,實有不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徵諸證人壬○○於本院94年度易字第1497號案件審理及本院95年2月23日審理中均證稱當日係與被告辛○○及證人丁○○一起行竊該BENQ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被告有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及執行情形,可徵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方法及販賣具有殺傷力手槍雖危害社會秩序甚鉅,惟徵諸被告尚未將之賣出並未實際獲利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