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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丁○○之股權,伊係事後始知悉承受自訴人丁○○之股權,且本件入股事宜係被告甲○○委由證人戊○○承辦,伊僅交付其本身之印章與會計師事務所之人員承辦而已,再者,伊承受自訴人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1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自字第110號自訴人乙○○(已歿)承受自訴人丙○○自訴代理人丁○○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二0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成之訴訟,承受訴訟人李○烟死亡後,辛○○以其為李○烟配偶之身分,丁○○、丙○○以李○烟子女之身分,聲請再承受自訴人李○成之訴訟,同時提起第三審之上訴,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九號自訴人邱大沐承受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自訴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死亡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自字第4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3年上訴字第350號判決,已維持其經銷商林明在等四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有罪判決,於同年6月9日確定,以及自訴人並無因公司法規定之合併,而有法律上概括承受自訴人著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程一新選任辯護人吳光陸律師潘曉琪律師郭怡均律師上開被告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承受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九三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鳳、鄒崇日等人所有,原告之前手鄒連福係承受自訴外人鄒添丁,無被告乙○○○所述面積減少原告增多之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據被告林炎樹固坦承受自訴人所託向案外人甲○○收取工程款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向甲○○收十幾萬,回來時有向自訴人說一部分要先借用,有二筆一筆是三萬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於簽約日已給付定金一千二百萬元,依約被告應承受自訴人對外貸款之本利三億五千萬元,另應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給付自訴人二千零二十一萬元,俟雙方登記完畢後,應付清尾款二億三千九百零六萬四千五百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三號自訴人甲○○○承受自訴人乙○○被告丙○○選任周春米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嗣原自訴人身故,抗告人黃昰森依法向受發回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承受自訴,於法要無不合,原裁定駁回承受訴訟之聲請顯有違誤,請准予承受訴訟云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自緝字第6 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緝字第6號自訴人邱平和承受自訴人甲○○被告乙○○(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雙方約定由自訴人將坐落台北縣淡水鎮○○○段二八0之一0二、二八0之一四三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縣淡水鎮○○街二十八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被告所有,被告則應承受自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按聲請承受訴訟,既係承受自訴人之訴訟,則在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情形,解釋上自應與被害人有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所列親屬關係之人,始得承受訴訟(刑事訴訟法第332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聲請承受訴訟,既係承受自訴人之訴訟,則在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情形,解釋上自應與被害人有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所列親屬關係之人,始得承受訴訟(本條立法理由參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自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緝字第6號自訴人乙○○(已歿)承受自訴人甲○○被告丙○○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聲請承受訴訟,既係承受自訴人之訴訟,則在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情形,解釋上自應與被害人有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所列親屬關係之人,始得承受訴訟(刑事訴訟法第332條立法理由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4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日以83年度上訴字第350號維持原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之判決,並於同年6月9日確定,及自訴人於76年1月1日並無因公司法規定之合併,而有法律上概括承受自訴人著作權之條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明承受自訴,本院判決如左:主文丙○○、庚○○○均無罪。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辦妥股份變更登記,而益利公司長期虧損,該公司股份於104年4月間不具有客觀經濟上之交易價值,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每股股權價值為0元,上訴人於104年第1季財務報表亦評定其承受自訴外人趙晶雲等人之益利公司股份每股價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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