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係屬非訟事件,而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並非不得抗告之裁定,則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法院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無親屬,解釋上許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七號解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依附表之蔡廖杭就96年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所提起之各該事件與訴訟(101年對96年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提起再審、103.08.27-113年間之蔡廖杭塗銷返還訴訟之各級審與再審訴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非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則有召集權人逕行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似非法所不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惟聲請人到庭表示被繼承人有繼承人,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既經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再行指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既經指定遺產管理人管理,即毋庸再行指定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七年度家抗字第一三八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上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因認抗告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七年度家抗字第六三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上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旨在簡化程序,迅速裁決,俾早確定,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有關指定遺產管理人之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有關指定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再抗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產,自得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而無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人,故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國盛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另一債權人即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65指定遺產管理人並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管理人,故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財管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得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雖經陳明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所在地位於本院管轄範圍內,惟無人承認繼承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實與保存遺產事件相異,自無適用非訟事件法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雖經陳明被繼承人陳國良之遺產所在地位於本院管轄範圍內,惟無人承認繼承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實與保存遺產事件相異,自無適用非訟事件法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雖經陳明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所在地位於本院管轄範圍內,惟無人承認繼承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實與保存遺產事件相異,自無適用非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度財管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可能,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之住所,則關於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指定遺產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