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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毒抗字第3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此項靜態因子得分為30分);被告「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無藥物反應(故此項靜態因子得分為0分);於「所內持續抽菸2分」(故此項動態因子得分為2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此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1-C所示款項。
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8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逾此部分則無理由:原告所駕駛之車輛,因本件車禍的發生,而產生之拖吊費用2,900元部分,業據原告提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單據為證,且被告也未有爭執,故此部分有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原告之女既已滿二歲又五個月,故此原告顯不能依民法第一0六三條第二項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故此應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七條提起確認之訴,否則無以救濟,徒增原告與被告乙
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簡字第2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任世弘部分,原判決判准應調整租金為每年26,970元;任世弘則上訴請求逾每年899元部分應予廢棄,故此部分上訴利益為260,710元【計算式:(26,970元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上字第1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⑪編號11部分:有「證據」欄所示之書證為憑,且兩造均無爭執,故此部分金額為98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請原告2人「分別」繳納,以利法院查核)(一)原告許美惠部分:訴之聲明一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350,000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0,000元;另訴之聲明二部分係請求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⑳編號20部分:有「證據」欄所示之書證,且兩造均無爭執,故此部分金額為5,442元。㉑編號21部分:有「證據」欄所示之書證,且兩造均無爭執,故此部分金額為111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此部分無瑕疵扣款之問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系爭建物並非長方形,故先以短向部分相同金額計價,待鑑定人實際計算後再為請求故此部分應再扣減41,464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161,872元【計算式:1,437×239,689×72/153,202=161,872元】;附表標號3建物現值為211,486元,相對人權利範圍係1/7,故此部分建物價值應為30,212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查兩造就本件承攬契約之訂立日期,因雙方合約均未載明,且因簽約日久,故此雙方均已不復記憶明確之簽約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⒋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二人之身分證件、健保卡、印鑑章及印鑑證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此部分原訂租期應自100年10月8日起算60日,並應自100年12月7日起算追加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房屋乙棟、現金新臺幣(下同)7,25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⑴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據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其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1/2,故此部分價額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額各為1,200萬元;而上開第4項聲明之價額應為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故此部分價額為1,315萬4,016元;又上開第5、6項聲明之標的價額即為系爭本票金額,故此部分價額各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701,616);文山區木柵段三小段323地號起訴時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7,595元,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資料可稽,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12,被告應有部分為4分之1,有土地所有權狀可憑,故此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次詐欺金額105000元(詳如附表四㈠)❷本次虛列後至111年3月28日止會止,實際上正常得標之活會有34會(即第20至30、32至35、37至39、42、44、47至60次開標)每會3000元,故此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罪不服,提起上訴,故此部 分於原審法院即確定在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前履次請求被告等應返還價款惟均遭拒絕,故此不得不提起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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