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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次,被告丙○自92年1月1日起至今,無權占有編號A土地、編號B土地、編號C-1土地,自94年3月9日起至今,無權占有編號C-2土地;被告乙○○自9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七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上訴人該項陳述顯係對於被上訴人所主張無權占有之事實,予以否認;蓋所謂「我不知我無權占有」,上訴人顯對無權占有之事實有所爭執,並無對無權占有事實加以承認之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有無權占有系爭土地:⒈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之爭點:㈠被告無權占有土地之面積?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1至8部分土地,王進財無權占有如原裁定附圖一所示B部分編號1至5部分土地,鐘文治無權占有如原裁定附圖一所示C部分編號1至8部分土地,郭源無權占有如原裁定附圖一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共應給付原告不當得利或損害金共237,500元(計算式:97,500+140,000=237,500),及自106年10月1日起至被告終止無權占有土地之日止,依被告無權占有面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次,被告丙○自92年1月1日起至今,無權占有編號A土地、編號B土地、編號C-1土地,自94年3月9日起至今,無權占有編號C-2土地;被告乙○○自92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應將無權占有原告所有之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工作物及建物拆除,並將該無權占有
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貳、得心證之理由:一、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以王達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推論被上訴人使用系爭房屋亦為無權占有,請求被上訴人自系爭房屋遷出,殊違事理,不能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被告是否無權占有系爭不動產:(一)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40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究難指為無權占有,不因移轉登記之已完成而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十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無權占有基地上之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之人,自亦無權占有建物之基地。
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6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陳述:㈠否認被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前案第二審判決亦未認定上情。反之,前案第一審判決已認定被告未無權占有系爭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地○○與系爭公業間存在租地建屋契約關係,並非無權占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非謂反訴原告既已無權占有於先,反訴被告即得更為無權占有於後;亦即反訴原告是否無權占有共有土地,與反訴被告是否無權占有共有土地,兩者原屬二事,應分別為獨立之判斷及評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六、關於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保全費用財產上損失之損害賠償:原告主張為排除被告之無權占有行為,及排除被告無權占有侵害後,防止被告再為無權占有系爭建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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