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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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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055號
114.09.12審查裁定
決(下稱第一審判決)認該地上物為聲請人所有,且係無權占有國財署南區分署所有之土地,而為國財署南區分署勝訴之判決。 (二)聲請人不服,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另於第二審提起反訴,主張部
111年憲判字第14號【農田水利會改制案】
111.08.12憲法判決
水利組合實際使用,但非屬水利組合之財產(例如組合無權占有或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之財產),應如何處理,不在本判決範圍內。再者,納入為公務機關後,原有之埤圳及灌溉系統均仍繼續運作,對農
釋字第813號【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補償案】
110.12.28大法官解釋
已剝奪聲請人本於上開土地所有權所有之自由利用、對無權占有者行使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等權能;暨同法第99條第2項規定:「私有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
110年度統二字第10號
110.05.21
確規定,不得逕課私有土地所有人於訴請拆屋還地前對無權占有人行通知、協商、補償、安置措施等義務;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系爭規定就有關適足居住權之規定,係包含積極請求國家實現住房與消極防禦居
110年度憲二字第167號
110.05.21
)聲請意旨略謂:上開裁判所援用之民法第767條、無權占有、不當得利等規定,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侵害聲請人之權利等語。惟查聲請人不得據系爭判決三聲請解釋已如前述;至聲請人其
109年度憲二字第140號
110.01.29
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無權占有人賺取營業利益,卻僅須支付屋主相當租金之賠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未考量無權占有人所獲利益大於所有人而應由無權占有人負
108年度憲二字第38號
109.02.27
機關僅為稽徵方便且未考慮人民納稅之公平性,而未以無權占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已違反租稅公平實質課稅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釋究有何牴觸憲
108年度憲二字第377號
108.11.29
失效之系爭處理辦法及違憲之系爭作業要點,認聲請人無權占有,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居住人權。2、系爭作業要點以行政規則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行政程序法
108年度憲二字第255號
108.09.27
依民法第470條,認定聲請人並無使用借貸關係而係無權占有該國有土地,完全排除原土地管理機關核准提供土地由原建戶自費興建國民住宅之行政處分,仍應存續於聲請人基於國民住宅條例第28條及
107年度憲二字第92號
107.11.30
第1項及第821條規定,判決合法建物之土地共有人無權占有,應拆屋還地,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3673號
106.11.24
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訴外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依民法第767條及第179條起訴請求排除侵害暨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竟遭法院以該訴外人對系爭房屋並無單獨拆除建物之事
會台字第13471號
106.07.07
兵,該借貸目的因張超群退休而消滅為由,認聲請人等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應拆除系爭房屋,返還系爭土地,違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條、第26條、民法第125條、第148條、第765條、第
會台字第12867號
105.02.26
死亡後續住,嗣經主管機關通知終止眷舍配住契約並以無權占有起訴請求騰空返還眷舍房屋,聲請人認眷舍配住涉及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
會台字第11444號
102.04.19
謂,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依法取得建照之不動產,係無權占有而應拆屋還地,顯與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有所牴觸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
會台字第11316號
102.02.06
地管理人者,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時,可否對無權占有房屋之人,就有關土地部分按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七請求相當於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11281號
101.12.28
、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以訴外人無權占有其共有土地、建物,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聲請假執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上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
會台字第11207號
101.11.16
地管理人者,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時,可否對無權占有房屋之人,就有關土地部分按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七請求相當於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10535號
100.09.30
聲請意旨所陳,僅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房屋構成無權占有,應拆屋還地,違反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第八百四十條及第八百四十一條等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有所不當且違憲云
會台字第10325號
100.05.20
系爭規定一之要件,從而駁回其補助費之請領,並認其無權占有而請求遷讓眷舍及返還不當得利,係以未經法律明確規定或合法授權之系爭規定一、二,侵害其受憲法第十條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及第十五條
會台字第9883號
99.07.30
於系爭判例部分,查聲請人係爭執其所有之土地為他人無權占有,損害賠償額之計算不應適用系爭判例,僅屬指摘法院之認事用法為不當,並未就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具體陳明。其餘聲
會台字第9174號
98.10.16
一號民事判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判決聲請人無權占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590號
93.12.17
為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
會台字第7589號
93.12.17
為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
釋字第451號
87.03.27大法官解釋
有人之地位、公同共有人因公同關係享有之權利、抑或無權占有之意思者,既非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嗣後亦非有民法第九百四十五條所定變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即不具備取得時效之前提要件
會台字第5709號
86.06.27
四年度重訴字第七七四號民事確定判決,以聲請人非法無權占有系爭國有房地為由判命其交還國有房地及賠償損害,並以該辦事處代國家主張已登記該房地所有人之權利,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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