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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犯罪嫌疑人何祥瑋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涉犯詐欺案件,聲請扣押其財產,犯罪嫌疑人不服本院民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犯罪嫌疑人即受扣押人戴芷榆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扣押犯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犯罪嫌疑人陳子浦係銥熙無敵有限公司(下稱銥熙公司)之負責人,犯罪嫌疑人林欣瑤則為會計,故銥熙公司所使用之銀行帳戶係由犯罪嫌疑人2人實際掌控,且用以收受被害人遭詐欺交付之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急搜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足認警員於追尋犯罪嫌疑人而進入檳榔攤後,已失去犯罪嫌疑人之蹤跡,是警員對犯罪嫌疑人停放於花蓮縣○○鄉○○○路0段00號旁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並無任何足信犯罪嫌疑人在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六簡字第1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5枚113年度偵字第1751號卷第21頁正面⑶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犯罪嫌疑人指認表騎縫處偽造「何姿慧」指印2枚113年度偵字第1751號卷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正面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犯罪嫌疑人指認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急搜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急搜字第2號聲請人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分局長犯罪嫌疑人王筱雯犯罪嫌疑人吳貫立犯罪嫌疑人鄭德新犯罪嫌疑人張有福犯罪嫌疑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因此,法院應以該犯罪嫌疑人事實上獲有犯罪所得為前提,方得為保全追徵而扣押犯罪嫌疑人之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扣字第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扣字第26號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黃嘉祿犯罪嫌疑人廖芳誼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涉犯詐欺案件,聲請扣押其財產,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急搜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以搜索人依上開規定逕行搜索時,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痕跡時,應立即退出,不得進行搜索;即搜索人在明顯可見,目光所及之處(PlainView)確查有犯罪嫌疑人或可得為證明犯罪嫌疑人之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32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2321號抗告人即犯罪嫌疑人李岳峰上列抗告人即犯罪嫌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扣押財產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扣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周子皓吳姿枚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之財產,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抗字第3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堪認本件有相當證據證明系爭不動產係抗告人依犯罪嫌疑人蔡政宜或唐斯蓉之指示,掛名登記為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應為犯罪嫌疑人蔡政宜或唐斯蓉。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7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又,辯護人既係以法律專業身分而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維護其權益,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辯護權遭受侵害時,基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之憲法保障,除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外,其辯護人自應有權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利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受扣押人即犯罪嫌疑人陳漢鈞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即受扣押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扣押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8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人即犯罪嫌疑人江威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紀錄表、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亞太電信106年3月份電信服務費收據(邱韻庭部分)各1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台灣大哥大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急搜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查緝員丙○○到庭陳稱:經由通訊監察資料得知係由「阿森」(乙○○)聯繫交易毒品,而犯罪嫌疑人甲○○與阿森(乙○○)係同住,搜索當天只見犯罪嫌疑人甲○○從搜索現場出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依現有卷附資料尚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莊鵬霖與陳惟軒有何關聯或指示劉厚岳從事與本件詐騙集團有關之犯罪行為,另聲請人以犯罪嫌疑人莊鵬霖無固定工作,又犯罪嫌疑人莊鵬霖與其配偶鄧雅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預覽 ↗
鄒泰紳上列聲請人因犯罪嫌疑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扣押犯罪嫌疑人與第三人之財產,本院以106年度聲扣字第21號為第一審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號撤銷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向被告、犯罪嫌疑人,甚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等委任人報告之義務,則於其他選任權人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時,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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