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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43 筆
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6預覽 ↗
犯罪嫌疑人於實施保全證據時之在場權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被拘提、通緝期間自行到案者,經執行拘提或逮捕,審酌下列情形,得對其使用戒具: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精神狀況。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 三、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預覽 ↗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軍事審判法第 69 條預覽 ↗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2 條之 2預覽 ↗
前條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毒品數量及起迄處所。 六、毒品及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法律專業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前,應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後,始得進行犯罪事實之詢問。 前項詢問期間,
法院辦理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預覽 ↗
本法第三十四條僅以辯護人對人身自由受拘束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規範對象,至於人身自由未受拘束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本得與之自由接見或互通書信,而無該條之適用。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3 條預覽 ↗
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 本辦法所稱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16 條預覽 ↗
法律專業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程連續錄影: 一、社會大眾關注之重大刑案。 二、具有爭議性之案件。 三、其他認為有錄影之必要。 詢問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預覽 ↗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10 條預覽 ↗
,應檢同移送書副本、性侵害案件嫌疑人調查表、連同犯罪嫌疑人指紋卡片及可萃取去氧核醣核酸之檢體送刑事警察局化驗、比對。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4 條預覽 ↗
八十四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或其他不利陳述之證據能力)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刑訴法第九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2預覽 ↗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預覽 ↗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預覽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對已使用戒具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應即解除。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 4 條預覽 ↗
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性侵害案件調查詢問中,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提出有關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警察人員應予制止。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 5 條預覽 ↗
前項書面,應以密件處理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運送起迄處所。 三、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航次、漁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第 14 條預覽 ↗
) (十五) 之規定,通知刑警隊 (組) 拍取犯罪嫌疑人照相並捺印指紋,於案件移送時,應以移送書副本送刑警隊 (組) 依照附件 (一) (十六) 之規定,製作「犯罪嫌疑人姓名索
法院辦理少年協尋事件及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預覽 ↗
年及使其候詢(訊)問期間,應注意與一般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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