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9-6 條(犯罪嫌疑人於實施保全證據時之在場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於偵查中,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對於其聲請保全之證據,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
- 保全證據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時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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