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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19-6 條(犯罪嫌疑人於實施保全證據時之在場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偵查中,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對於其聲請保全之證據,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
  2. 保全證據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時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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