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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19-6 條(犯罪嫌疑人於實施保全證據時之在場權)

  1. 1.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偵查中,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對於其聲請保全之證據,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
  2. 2.保全證據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時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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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9-6 條規定,偵查中聲請保全證據之告訴人、被告、辯護人等,原則上得在實施保全現場,機關應主動通知日時處所。

Q · 我聲請保全的證據,檢察官執行的時候我能不能到場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6 條,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於偵查中,對於自己聲請保全的證據,原則上都有權在實施保全的現場。機關有義務事先通知執行的日、時、處所。但有兩個例外:在場會妨害證據保全本身(例如通風報信讓證據被銷毀),或急迫情形來不及通知,或當事人正在拘禁中無法到場。

白話解讀

你費了很大的力氣聲請保全證據,檢察官也准了。然後呢?檢察官帶人去現場執行保全的時候,你能不能在場看著?這條給了你答案:可以。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在偵查中對於自己聲請保全的證據,原則上都有權在實施保全的現場。這個「在場權」不是禮貌性的旁觀,而是程序正當性的核心。你在場,就能確認保全的過程是否正確、範圍是否超出、方法是否適當。你不在場,事後對保全結果有爭議時,你就只能聽別人描述當時發生了什麼。但這個權利有兩道限制:第一,如果你在場會妨害證據保全本身(例如通風報信讓對方提前銷毀),機關可以排除你的在場權。第二,急迫情形來不及通知你,或者你正在拘禁中無法到場,也不需要等你。

法律定性

保全證據在場權,指刑事偵查階段中,曾聲請保全證據的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於檢警機關實施保全證據時得在現場監督執行過程之程序性權利,目的在確保保全結果的完整性與程序的可監督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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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219-6 條是什麼?

規範偵查中當事人對自己聲請保全的證據享有在場監督的權利,機關須事先通知。

Q2什麼人可以在保全證據時在場?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五種角色都可以。

Q3沒收到通知就保全完了怎麼辦?

可主張程序瑕疵,於審判時挑戰保全證據的證據能力或可信度。

Q4在場可以錄影錄音嗎?

法無明文禁止,但實務常被限制,建議用書面詳細記錄。

Q5什麼情形機關可以排除我在場?

在場會妨害保全(如通風報信、施壓證人)、急迫情形、當事人受拘禁中。

Q6被告被羈押還能到場嗎?

本人不能,但辯護人仍可代為到場。

Q7保全證據在場權跟搜索在場權差在哪?

概念類似,分別規定於本條與第 150 條,前者針對保全證據程序、後者針對搜索。

Q8在場時發現保全範圍超出聲請怎麼辦?

當場提出異議並要求記明筆錄,留待審判時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opesubjectexclusion
刑訴 219-6(保全證據在場權)偵查中保全證據程序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妨害保全、急迫、受拘禁
刑訴 150(搜索在場權)搜索、扣押程序被告或其辯護人經許可不必通知者
刑訴 248(偵查訊問在場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或證人辯護人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礙偵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79条(証拠保全)+ 第181条(立会権)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84조(증거보전)+ 제145조(입회권)
🇨🇳 中國刑事诉讼法 无直接对应(侦查程序中律师在场权由 第三十八条 律师辩护权延伸)
🇩🇪 德國StPO § 168c(Anwesenheitsrechte bei richterlichen Vernehmungen und Beweissicher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82-2(droit de présence lors d'actes d'investiga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5 (depositions) + Sixth Amendment confrontat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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