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9-6 條(犯罪嫌疑人於實施保全證據時之在場權)
- 1.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於偵查中,除有妨害證據保全之虞者外,對於其聲請保全之證據,得於實施保全證據時在場。
- 2.保全證據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致不能及時通知,或犯罪嫌疑人、被告受拘禁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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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9-6 條規定,偵查中聲請保全證據之告訴人、被告、辯護人等,原則上得在實施保全現場,機關應主動通知日時處所。
Q · 我聲請保全的證據,檢察官執行的時候我能不能到場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6 條,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於偵查中,對於自己聲請保全的證據,原則上都有權在實施保全的現場。機關有義務事先通知執行的日、時、處所。但有兩個例外:在場會妨害證據保全本身(例如通風報信讓證據被銷毀),或急迫情形來不及通知,或當事人正在拘禁中無法到場。
白話解讀
你費了很大的力氣聲請保全證據,檢察官也准了。然後呢?檢察官帶人去現場執行保全的時候,你能不能在場看著?這條給了你答案:可以。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在偵查中對於自己聲請保全的證據,原則上都有權在實施保全的現場。這個「在場權」不是禮貌性的旁觀,而是程序正當性的核心。你在場,就能確認保全的過程是否正確、範圍是否超出、方法是否適當。你不在場,事後對保全結果有爭議時,你就只能聽別人描述當時發生了什麼。但這個權利有兩道限制:第一,如果你在場會妨害證據保全本身(例如通風報信讓對方提前銷毀),機關可以排除你的在場權。第二,急迫情形來不及通知你,或者你正在拘禁中無法到場,也不需要等你。
法律定性
保全證據在場權,指刑事偵查階段中,曾聲請保全證據的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或代理人,於檢警機關實施保全證據時得在現場監督執行過程之程序性權利,目的在確保保全結果的完整性與程序的可監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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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沒收到通知就保全完了,我能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屬於本條但書例外(急迫來不及通知、你在拘禁中),還是機關漏通知。若是漏通知屬程序瑕疵,可在審判中主張保全程序不合法。雖然瑕疵不一定導致證據被排除,但法官會將程序瑕疵納入證據評價考量。實務上建議辯護人在收到保全結果後立即以書狀向檢察官提出未依法通知在場之異議並留下紀錄,作為日後法庭攻防之佐證。
Q2在場的時候能錄影或拍照嗎?▾
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實務上承辦人員常會限制,保全現場通常涉及偵查秘密,用手機錄影可能被制止。較穩妥的做法是帶紙筆詳細記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保全方法、範圍、有無異常。書面紀錄在法庭上的效力不比影片差,且不會引起現場衝突。實務上辯護人可在到場前先行文表示將依法在場並記錄保全過程,這個事前通知會讓對方更謹慎執行。
Q3刑訴 219-6 在場權是什麼?▾
偵查中對自己聲請保全的證據,當事人有權在實施保全的現場監督執行過程的程序性權利。
Q4什麼是「保全證據」?▾
為避免證據滅失或礙難使用,由檢察官或法院依聲請或職權實施的證據固定程序,例如拷貝監視器、固定錄音、勘驗現場。
Q5在場權跟旁聽差在哪?▾
旁聽只是看,在場可當場提出異議要求記錄,事後可挑戰證據能力。在場是程序參與權,旁聽僅是接受訊息。
Q6什麼叫「妨害證據保全之虞」?▾
在場行為本身會破壞保全目的,例如通風報信讓對方銷毀證據、施壓證人改變陳述、洩漏偵查機密等。
Q7保全證據在場權怎麼行使?▾
等機關依本條第二項通知執行日時 → 到場出示通知書 → 全程記錄 → 異議當場記明筆錄。
Q8沒收到通知怎麼救濟?▾
以書狀向檢察官提出未依法通知之異議並留下紀錄,於審判時主張程序瑕疵挑戰證據能力。
Q9在場可以攜帶哪些工具?▾
紙筆、書面通知書、執業證件。錄影錄音可能被現場制止,建議以詳細書面紀錄為主。
Q10辯護人到場要付額外費用嗎?▾
屬於律師委任費的範圍,多數律師按時計費(一般 5,000-15,000 元 / 次到場),具體看委任契約約定。
Q11刑訴 219-6 在場權 vs 刑訴 150 搜索在場權差在哪?▾
前者針對偵查中保全證據程序,後者針對搜索扣押。主體與例外條件略有差異,但同屬在場權體系。
Q12刑訴 219-6 vs 刑訴 248 偵訊在場權差在哪?▾
前者保全證據程序在場,主體含告訴人、被告等五類;後者偵查訊問在場,主體限辯護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ope | subject | exclusion |
|---|---|---|---|
| 刑訴 219-6(保全證據在場權) | 偵查中保全證據程序 |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代理人 | 妨害保全、急迫、受拘禁 |
| 刑訴 150(搜索在場權) | 搜索、扣押程序 | 被告或其辯護人 | 經許可不必通知者 |
| 刑訴 248(偵查訊問在場權) |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或證人 | 辯護人 | 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礙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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