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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19-5 條(聲請保全證據書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
  2. 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概要。 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3. 前項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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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