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9-5 條(聲請保全證據書狀)
- 1.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
- 2.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概要。 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3.前項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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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 規定聲請保全證據須以書狀提出,書狀應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應證事實、應保全理由四項,理由須釋明。
Q · 聲請保全證據書狀要寫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聲請保全證據必須以書狀提出,且應記載四項法定事項:(1) 案情概要 (2) 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3) 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4) 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其中第 4 項理由須「釋明」——即提出讓法官覺得相當合理的具體說明或佐證,但不需達到「舉證」程度。漏寫或太模糊將被駁回,等駁回的那幾天證據可能已滅失。
白話解讀
保全證據不是打一通電話就能啟動的程序。你必須寫一份書狀,而且這份書狀有四個必填欄位,少一個就可能被退件。第一,案情概要:讓檢察官或法官快速理解案件背景。第二,你要保全什麼證據、用什麼方法保全:不能只寫「請保全相關證據」,你必須具體到「保全位於XX地址的監視器硬碟,方法為扣押並複製」。第三,這個證據要用來證明什麼事實。第四,為什麼需要保全,也就是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的風險。最後一項還有加重要求:你不能光說「可能滅失」,你必須「釋明」,也就是提出讓法官覺得合理可信的具體說明或佐證。這四個格子填對了,聲請才有機會被准許;填錯了或太模糊,直接被駁回,而你等待駁回的那幾天,證據可能已經不在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 為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的「程式條文」,明定聲請必須以書狀提出,並列舉書狀應記載的四項事項(案情概要、應保全證據及保全方法、應證事實、應保全理由),且第四項理由負有「釋明」義務,係配合第 219 條之 1 至之 8 構成刑事保全證據程序的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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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保全證據可以用口頭嗎?▾
不行。第 219 條之 5 明定必須以「書狀」為之,口頭聲請不生效力。
Q2保全證據聲請書狀有四項必填嗎?▾
是。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應證事實、應保全理由,缺一可被駁回。
Q3「釋明」和「舉證」差在哪?▾
釋明只需讓法官覺得「相當可信」,舉證須達「確信」程度。本條只要求釋明。
Q4自己寫聲請書還是要請律師?▾
法律未強制律師代撰,但格式與釋明程度直接影響核准率,建議參考法院範本。
Q5保全證據聲請書寫不清楚會怎樣?▾
可能被駁回或命補正,等待期間證據可能已滅失,所以一次寫對最重要。
Q6「應保全證據之理由」要怎麼寫?▾
寫具體的滅失或礙難使用風險,並附佐證(如監視器覆寫週期、證人出國機票)。
Q7偵查中和審判中聲請差別在哪?▾
偵查中向該管檢察官聲請,審判中向法院聲請(配合第 219-3、219-4 條)。
Q8保全證據聲請被駁回能救濟嗎?▾
可依第 219 條之 2 規定的程序檢視裁定,並補正後重新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釋明 | 舉證 |
|---|---|---|
| 證明程度 | 讓法官覺得相當可信即可(蓋然性) | 讓法官確信(高度蓋然性) |
| 適用情境 | 保全程序、急迫情境、暫時性處分 | 本案實體爭點、判決基礎事實 |
| 證據要求 | 簡單佐證、書面說明 | 完整證據鏈、嚴格調查 |
| 失敗後果 | 本條(219-5)不足時應命補正 | 不足則本案請求被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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