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9-5 條(聲請保全證據書狀)
- 1.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
- 2.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概要。 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3.前項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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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 規定聲請保全證據須以書狀提出,書狀應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應證事實、應保全理由四項,理由須釋明。
Q · 聲請保全證據書狀要寫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聲請保全證據必須以書狀提出,且應記載四項法定事項:(1) 案情概要 (2) 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3) 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4) 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其中第 4 項理由須「釋明」——即提出讓法官覺得相當合理的具體說明或佐證,但不需達到「舉證」程度。漏寫或太模糊將被駁回,等駁回的那幾天證據可能已滅失。
白話解讀
保全證據不是打一通電話就能啟動的程序。你必須寫一份書狀,而且這份書狀有四個必填欄位,少一個就可能被退件。第一,案情概要:讓檢察官或法官快速理解案件背景。第二,你要保全什麼證據、用什麼方法保全:不能只寫「請保全相關證據」,你必須具體到「保全位於XX地址的監視器硬碟,方法為扣押並複製」。第三,這個證據要用來證明什麼事實。第四,為什麼需要保全,也就是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的風險。最後一項還有加重要求:你不能光說「可能滅失」,你必須「釋明」,也就是提出讓法官覺得合理可信的具體說明或佐證。這四個格子填對了,聲請才有機會被准許;填錯了或太模糊,直接被駁回,而你等待駁回的那幾天,證據可能已經不在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 為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的「程式條文」,明定聲請必須以書狀提出,並列舉書狀應記載的四項事項(案情概要、應保全證據及保全方法、應證事實、應保全理由),且第四項理由負有「釋明」義務,係配合第 219 條之 1 至之 8 構成刑事保全證據程序的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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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己能寫保全證據聲請狀嗎?一定要請律師?▾
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由律師撰寫。告訴人、被告本人都可以自己寫。但格式和內容的精確度直接影響核准結果。四個必填事項中,「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和「釋明理由」最容易寫錯。內行人提示:法院網站通常有保全證據聲請的範例書狀可以參考,下載後依自己的案情修改,比從頭寫快得多,也比較不會漏填。
Q2「釋明」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
釋明的門檻比舉證低很多。你不需要證明證據「一定會滅失」,只要提出讓法官覺得「有相當理由相信可能滅失」的說明就夠了。可以是書面說明加上簡單佐證,例如監視器廠商的覆寫週期說明書、證人即將出境的機票截圖、對方正在清運物品的照片。內行人提示:釋明不足的聲請,法院依本條無法直接駁回,而是應先命補正。所以如果被要求補正,不要慌,把佐證補齊重送即可。
Q3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 是什麼?▾
規定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的「書狀程式」與「四項必填事項」,是進入保全證據程序的入場券。民國 92 年增訂後未再修正。
Q4聲請保全證據書狀四項必填是什麼?▾
(1) 案情概要 (2) 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3) 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4) 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 4 項須釋明。
Q5「釋明」是什麼?▾
釋明是讓法官得到「相當理由相信」的心證程度,門檻低於舉證。本條只要求理由須釋明,不需嚴格舉證。
Q6什麼是「保全方法」?▾
具體執行保全證據的方式,如扣押硬碟、複製檔案、勘驗現場、詢問證人、驗傷製作診斷書等。
Q7保全證據聲請書狀怎麼寫?▾
依四項必填欄位逐一填寫:案情兩三段、應保全證據寫到「什麼+在哪+保全方式」、應證事實寫清楚要證明什麼、理由附時間壓力佐證。
Q8釋明理由要附什麼佐證?▾
監視器廠商覆寫週期說明書、證人即將出境機票翻拍、對方搬遷物品照片、設備使用壽命證明等。
Q9聲請保全證據要錢嗎?▾
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無須裁判費(與民事不同)。自行撰狀無律師費,若委任律師約 2-5 萬。
Q10聲請書要寄哪?▾
偵查中向該管檢察官(第 219-3 條),審判中向法院(第 219-4 條,須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Q11釋明 vs 舉證差在哪?▾
釋明只需讓法官覺得「相當可信」(蓋然性),舉證須達「確信」(高度蓋然性)。釋明適用保全等急迫程序,舉證適用本案實體爭點。
Q12刑事保全證據 vs 民事保全證據差在哪?▾
書狀程式幾乎對稱(刑訴 219-5 ≈ 民訴 370),但刑事偵查中向檢察官、民事向法院;刑事無裁判費、民事須繳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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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釋明 | 舉證 |
|---|---|---|
| 證明程度 | 讓法官覺得相當可信即可(蓋然性) | 讓法官確信(高度蓋然性) |
| 適用情境 | 保全程序、急迫情境、暫時性處分 | 本案實體爭點、判決基礎事實 |
| 證據要求 | 簡單佐證、書面說明 | 完整證據鏈、嚴格調查 |
| 失敗後果 | 本條(219-5)不足時應命補正 | 不足則本案請求被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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