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9-5 條(聲請保全證據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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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
- 2.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概要。 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 3.前項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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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 規定聲請保全證據須以書狀提出,書狀應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應證事實、應保全理由四項,理由須釋明。
Q · 聲請保全證據書狀要寫什麼?
四欄必填:案情、證據+方法、應證事實、理由(須釋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聲請保全證據必須以書狀提出,且應記載四項法定事項:(1) 案情概要 (2) 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3) 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4) 應保全證據之理由。其中第 4 項理由須「釋明」——即提出讓法官覺得相當合理的具體說明或佐證,但不需達到「舉證」程度。漏寫或太模糊將被駁回,等駁回的那幾天證據可能已滅失。
白話解讀
保全證據不是打一通電話就能啟動的程序。你必須寫一份書狀,而且這份書狀有四個必填欄位,少一個就可能被退件。第一,案情概要:讓檢察官或法官快速理解案件背景。第二,你要保全什麼證據、用什麼方法保全:不能只寫「請保全相關證據」,你必須具體到「保全位於XX地址的監視器硬碟,方法為扣押並複製」。第三,這個證據要用來證明什麼事實。第四,為什麼需要保全,也就是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的風險。最後一項還有加重要求:你不能光說「可能滅失」,你必須「釋明」,也就是提出讓法官覺得合理可信的具體說明或佐證。這四個格子填對了,聲請才有機會被准許;填錯了或太模糊,直接被駁回,而你等待駁回的那幾天,證據可能已經不在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 為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的「程式條文」,明定聲請必須以書狀提出,並列舉書狀應記載的四項事項(案情概要、應保全證據及保全方法、應證事實、應保全理由),且第四項理由負有「釋明」義務,係配合第 219 條之 1 至之 8 構成刑事保全證據程序的完整體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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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己能寫保全證據聲請狀嗎?一定要請律師?
法律沒有規定必須由律師撰寫。告訴人、被告本人都可以自己寫。但格式和內容的精確度直接影響核准結果。四個必填事項中,「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和「釋明理由」最容易寫錯。內行人提示:法院網站通常有保全證據聲請的範例書狀可以參考,下載後依自己的案情修改,比從頭寫快得多,也比較不會漏填。
Q2「釋明」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
釋明的門檻比舉證低很多。你不需要證明證據「一定會滅失」,只要提出讓法官覺得「有相當理由相信可能滅失」的說明就夠了。可以是書面說明加上簡單佐證,例如監視器廠商的覆寫週期說明書、證人即將出境的機票截圖、對方正在清運物品的照片。內行人提示:釋明不足的聲請,法院依本條無法直接駁回,而是應先命補正。所以如果被要求補正,不要慌,把佐證補齊重送即可。
Q3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5 是什麼?
規定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的「書狀程式」與「四項必填事項」,是進入保全證據程序的入場券。民國 92 年增訂後未再修正。
Q4聲請保全證據書狀四項必填是什麼?
(1) 案情概要 (2) 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3) 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4) 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第 4 項須釋明。
Q5「釋明」是什麼?
釋明是讓法官得到「相當理由相信」的心證程度,門檻低於舉證。本條只要求理由須釋明,不需嚴格舉證。
Q6什麼是「保全方法」?
具體執行保全證據的方式,如扣押硬碟、複製檔案、勘驗現場、詢問證人、驗傷製作診斷書等。
Q7保全證據聲請書狀怎麼寫?
依四項必填欄位逐一填寫:案情兩三段、應保全證據寫到「什麼+在哪+保全方式」、應證事實寫清楚要證明什麼、理由附時間壓力佐證。
Q8釋明理由要附什麼佐證?
監視器廠商覆寫週期說明書、證人即將出境機票翻拍、對方搬遷物品照片、設備使用壽命證明等。
Q9聲請保全證據要錢嗎?
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無須裁判費(與民事不同)。自行撰狀無律師費,若委任律師約 2-5 萬。
Q10聲請書要寄哪?
偵查中向該管檢察官(第 219-3 條),審判中向法院(第 219-4 條,須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Q11釋明 vs 舉證差在哪?
釋明只需讓法官覺得「相當可信」(蓋然性),舉證須達「確信」(高度蓋然性)。釋明適用保全等急迫程序,舉證適用本案實體爭點。
Q12刑事保全證據 vs 民事保全證據差在哪?
書狀程式幾乎對稱(刑訴 219-5 ≈ 民訴 370),但刑事偵查中向檢察官、民事向法院;刑事無裁判費、民事須繳裁判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釋明 | 舉證 |
|---|---|---|
| 證明程度 | 讓法官覺得相當可信即可(蓋然性) | 讓法官確信(高度蓋然性) |
| 適用情境 | 保全程序、急迫情境、暫時性處分 | 本案實體爭點、判決基礎事實 |
| 證據要求 | 簡單佐證、書面說明 | 完整證據鏈、嚴格調查 |
| 失敗後果 | 本條(219-5)不足時應命補正 | 不足則本案請求被駁回 |
釋明
- 證明程度
- 讓法官覺得相當可信即可(蓋然性)
- 適用情境
- 保全程序、急迫情境、暫時性處分
- 證據要求
- 簡單佐證、書面說明
- 失敗後果
- 本條(219-5)不足時應命補正
舉證
- 證明程度
- 讓法官確信(高度蓋然性)
- 適用情境
- 本案實體爭點、判決基礎事實
- 證據要求
- 完整證據鏈、嚴格調查
- 失敗後果
- 不足則本案請求被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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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增訂)
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 聲請保全證據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概要。 二、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因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始有聲請檢察官或法院實施保全之必要。為慎重其程序,且使檢察官或法院明悉案情及應保全證據之內容與方式,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書狀除應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證據及其保全之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之理由等事項外,就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亦應提出釋明。爰參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及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本條明定聲請保全證據之程式。
- 證據名詞
一、本條係新增。 二、因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始有聲請檢察官或法院實施保全之必要。為慎重其程序,且使檢察官或法院明悉案情及應保全證據之內容與方式,聲請保全證據應以書狀為之,書狀除應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證據及其保全之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之理由等事項外,就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亦應提出釋明。爰參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及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於本條明定聲請保全證據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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