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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應以系爭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當事人適格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此欠缺亦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第463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簡字第1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毋庸命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按因當事人適格屬於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即當事人就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有無訴訟權能之問題,故當事人適格為訴權存在之要件,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3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上訴人具備當事人適格的要件:⒈當事人適格應依法庭地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上揭說明可知,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即得逕以判決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換言之,就特定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因而得受本案判決者,始謂之當事人適格,或稱為正當當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既未對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起訴,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此部分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當事人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當事人適格屬於訴訟上權利保護要件,即就原告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有無為訴訟之權能之問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原、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雖從兩造陳述及卷內客觀證據足以認定本件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但原告若能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說明並附相關客觀證據證明本件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自不生上開應駁回起訴及失權效之效果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保險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本件之爭點厥為:㈠原告提起本訴,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㈡如當事人適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醫療保險金,有無理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簡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復按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其中原共有人即被告鄭鑑已於民國37年12月12日死亡,是本件被告自應再加列鄭鑑之全體繼承人,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權利,雖無需列債務人為共同被告,然仍應以其他共有人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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