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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A:到景園飯店B:好,我再打給你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監聽譯文:2019/09/02、19:08:41B:我在景園飯店A:好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3監聽譯文:2019/09/02、19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即,抗告人聲請傳喚之薛建盛縱係監聽譯文所載之「建勝」,傳喚後亦有如監聽譯文所載之陳述;然就該等監聽譯文及卷內既存證據為綜合評價結果,仍應認為抗告人係販賣毒品予高祥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壬○○與謝秋琴監聽譯文(90.5.14~16:59) 謝秋琴與寶仔監聽譯文(90.5.14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當事人已承認監聽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譯文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監聽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之價值,而有證據能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編號5是其要向被告借生活費,監聽譯文編號5-1是想先還被告200元,再向被告借錢云云,顯與上開監聽譯文內容不符,亦與常情事理不合,無從採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間之監聽譯文見本院卷一第186頁至第190頁、被告丁○○與「阿忠」間之監聽譯文見本院卷一第194頁、被告丁○○與「阿球」間之監聽譯文見本院卷一第198頁至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及辯護人雖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對於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表示不爭執,惟辯護人於98年8月19日原審審理中復表示「否認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參原審卷第113頁筆錄),於本院準備中再次表示監聽譯文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附表編號3監聽譯文係交易初始之洽談內容。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購毒者之無瑕疵之證言尚需補強證據,遑論張小蘭之證述前後不一且有瑕疵;若要以監聽譯文予以補強,更應有明確且具體之可判斷為交易毒品之監聽譯文;惟本案監聽譯文並無可判斷為交易毒品之明確內容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並不否認監聽譯文係其與呂誌洲、謝逸德、陳可頡之對話(見原審更一審卷第四十頁以下刑事上訴理由狀),對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亦表示無意見(見同上卷第五二頁),原審就監聽譯文復已踐行法定調查之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5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3)91年3月28日15時29分之監聽譯文,「阿賢:我在門口啦。被告甲○○:那個路口你知不知道啊。」此次監聽譯文並無關於販賣毒品之任何對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3 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此外,尚有監聽譯文99年06月11日監聽譯文(0000000000與李志明、何家瑋)、99年06月13日監聽譯文(0000000000與高辰堯)、99年06月14日監聽譯文(0000000000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五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當事人已承認監聽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譯文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監聽譯文即與撥放錄音有同等之價值,而有證據能力。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鄭元傑間之監聽譯文見原審卷㈠第134頁至第139頁、黃福來與「駱駝」間之監聽譯文見原審卷㈠第140頁至第141頁、鄭元傑與「駱駝」之監聽譯文見原審卷㈠第150頁至第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或者因為屬於監聽譯文之衍生證據而依附在監聽譯文的證據能力?或者可以認為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規定較可信之特別情狀而具有證據能力?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00號通話之監聽譯文內容「…A:他們回去了,小六回臺灣了」,可知被告丁○○確有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附表二編號8所示監聽譯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證人己○○證述:該監聽譯文內容,係伊向被告購買刷子等語,核與監聽譯文內容不符,不可採信。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四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監聽譯文能呈現案發時之發生情況,憑信性應高於警詢或偵查中證人之陳述。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是他們的監聽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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