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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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3 條預覽 ↗
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預覽 ↗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具中文譯文。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第 32 條預覽 ↗
申請驗證之文書同時檢附中文譯本者,領務承辦人員得於審核該譯文與原文文義相符後,一併辦理驗證。但文書之內容涉及法律規章、專業性質或係以特殊外國語文作成者,應檢附經…
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第 5 條預覽 ↗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外交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6 條預覽 ↗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專業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第 5 條預覽 ↗
終身學習機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得編製或採用適當教材及輔具;必要時,並得輔以語言之譯文,協助其學習。
蒙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 4 條預覽 ↗
本獎章頒給時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獎章、獎章證書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一、二之規定。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預覽 ↗
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遣送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宜檢附受刑人本人所能理解語言之譯文。
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預防追查實施要點第 9 條預覽 ↗
九 政風督導小組應與同院檢察署密切聯繫,並協調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依法嚴密檢查可疑被告 (少年) 來往信件及監聽接見談話,如發現有非法活動案件,或串供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臺暫行組織規程第 2 條預覽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 (以下簡稱本台) 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漁業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及監聽;新聞採訪、撰稿、編輯及錄音訪問等事項。…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 11 條預覽 ↗
文書組設左列三科: 第一科掌理文書之撰擬繕校等事項。 第二科掌理檔案之保管印信之典守及會議事項。 第三科掌理電報之謄譯文件之收發事項。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第 21 條預覽 ↗
各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凡有不遵守本辦法規定使用時,除立即拆線外,並將經過事實詳加紀錄呈請所隸長官核辦,民方機構方面值機人員如…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法官依本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原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者,應以書面通知檢察官。 前項情形,檢察官應立即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立即停止監聽,填寫停止執行通知單送建置機…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預覽 ↗
建置機關所屬人員不得接觸通訊內容,亦不得在現譯區域直接截收、聽取或以其他方法蒐集通訊內容。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定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不…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第 6 條預覽 ↗
節目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節目製作主持策劃與播出編排、監聽、交換及推廣之執行。 二、節目資料蒐集、文稿編撰及其運用。 三、節目製作錄音及導播。 四、有聲資料之管…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第 10 條預覽 ↗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交通事故、各種災難及一般治安案件之紀錄、指揮、通報、聯繫及管制。 二、晨報指揮官指(裁)示事項之交辦及陳報。 三、勤務…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預覽 ↗
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
財團法人法第 69 條預覽 ↗
外國財團法人符合特定種類、目的及條件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 一、申請書。外國財團法人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國籍。 二、其本國主管機關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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