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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在另案給付借款訴訟中有所主張,自應受另案給付借款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而不得再以另案給付借款訴訟確定判決有所不當,而提起本件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違背民法第152條所規定事項,被告自認保證之本票為保證借據之債務及請求給付借款之證據借據為約定書約定之無效請求給付借款勝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96年度再字第12號請求給付借款更正及反訴裁定,請求給付借款尚未審判而誤為業已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再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見再審原告於系爭給付借款案件確有委任訴外人莊謙一為訴訟代理人,其主張於系爭給付借款案件未委任訴外人莊謙一為訴訟代理人,尚難採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陳調庭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7號給付借款之訴,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並依民法第113條之規定,回復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尚未審判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反訴原告起訴意旨略以: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反訴被告未提出準備書狀,因此請求給付借款尚未審判;反訴被告自認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約始能請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原判決理由欄乙、三內,記載「原告依消費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三十萬元」等語部分,連同後面之文字,乃在敘述原告依消費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這些主張及證據資料於上開給付借款案件均有提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主張相對人非法將訴訟標的給付借款變更為給付票款,而原法院卻裁判本票與給付借款為同一訴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受另案給付借款訴訟確定判決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再以另案給付借款訴訟確定判決有所不當,提起本件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一)本件原告聲請本院確認被告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訴訟,被告誤為請求給付借款勝訴無效部分,觀諸原告所指內容係為確認臺灣臺南地方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應先給付借款30萬元予原告,始能依原告簽立借據請求給付借款,主債務借據不存在,保證債務亦不存在,被告竟將原告被繼承人黃萬得價值222萬元之房屋,拍賣得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擔任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給付借款事件之訴訟代理人,明知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提出清償保證本票,依民法第474條規定請求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票得請求給付借款,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書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給付借款事件係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對被告黃萬得、謝神助、殷水化提起給付借款訴訟,本件反訴原告並非該案被告,且該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並聲明:⒈賜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年度訴字第1392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判令保證之本票依本票負責,及斟酌消費借貸給付借款之證據,違背憲法第62條規定,抵觸民法第474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具狀請求相對人支付新台幣(下同)50萬元借款(下稱系爭借款)本金及利息,經鈞院以99年度司促字第33132號給付借款事件(下稱系爭給付借款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調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主文選任徐靜萍(居新北市○○區○○路○段00號)於本院一一0年度基小調字第一一號給付借款事件中,為被告楊世柏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主文選任乙○○於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提起給付借款之民事訴訟時,為相對人甲○○之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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