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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乘的機車之坐墊三下,叫 他們不要吵了等語,惟應 僅係臨訟置辯之詞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在伊之訴訟代理人詰問證人之際,多次在證人回答前,預先告知證人「問題背後意義」及「有意證明待證事實」;且多次放任證人在現場沉默思考、選擇性回答詰問問題,使證人得思考如何臨訟置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被告上開所辯均乃其個人單方心中保留,無從拘束原告及其他學員,亦乃臨訟置辯之詞,不足為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辯,顯係避重就輕、臨訟置辯之詞無足可採。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伊未指名道姓,擷 圖是莊雅筑自行貼上云云 ,惟顯係被告臨訟置辯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因傳、拘無著經通緝2次,第一次到案後辯稱機車壞掉無法到庭,本院將之釋回,詎再次傳喚,亦不到庭,且未向本院陳明未到庭原因,殆再經通緝,仍辯稱機車壞掉,顯屬臨訟置辯之詞
臺東、成功簡易庭110年度東原簡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雖辯以不知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詞,惟始終未能陳明系爭建物有何占用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核屬臨訟置辯,自不足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業具被害人梁祐禎於警詢中指訴歷歷,並有證人PAWAKESIWADON偵查中之證述、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7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考,被告所辯,顯係臨訟置辯之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2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經慎重置放於盒中,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在卷可查,被告特意將其取出並任意藏放於口袋中,應可認係出於為防免遭查緝之目的而為,其主觀上應有竊盜之犯意無訛,被告上揭辯解,應屬臨訟置辯之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乘的機車之坐墊三下,叫 他們不要吵了等語,惟應 僅係臨訟置辯之詞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6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輛維修,或就此部分記載於保養記錄上,惟被告未有提出任何抗辯,可推知系爭車輛性能未有異常,被告抗辯系爭車輛損壞,肇因於系爭車輛剎車之既有問題,為臨訟置辯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係其在現場抓到的,且二處檳榔園相距甚遠,不可能割錯等語(參見本院九十年五月一日審判筆錄),此外復有扣案割取檳榔用之長柄檳榔刀一支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所辯應僅係臨訟置辯之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莊芷涵雖屢以「知悉被告呂國源為有配偶之人即不再與其發生性行為」為由,推卸其妨害原告家庭、侵害原告合法配偶權之責任,臨訟置辯係為人之常情,被告莊芷涵既已在鈞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云云,試圖妄以其遭他人脅迫之「故事」抗辯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惟此後再無以書狀或口頭方式提出任何說明或證據佐證,顯係原告臨訟置辯之詞,無法提出任何證據對應其所編造之「故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7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領即可,而無庸捨近求遠,另前往警局招領之必要;且其拾得後,並未在場張望,視有無人遺失欲認領,反而逕行離去,亦與一般拾獲他人之物者之通常處理模式不符合,是被告所辯,僅是臨訟置辯之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0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汽車車牌為監理單位所製發,為行車之許可憑證,其申請、使用、變更或繳還皆有相關法令規範,違反者尚有相應之處罰,故無私自合法販售新車牌之可能,被告上揭辯解,顯係臨訟置辯之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原簡字第1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於各次行為時均尚有能力採取避免遭當場查緝之防免措施,並依己意擇定適宜之特定標的著手實行竊取行為,是應能認識其行為之意義,並能依己意決定其行止,且無所稱「忘記結帳」之情事,被告上揭辯解應均屬臨訟置辯之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辯稱:係有人向伊兜售自小貨車,講好價金二萬,伊先交付一萬元,並向該兜售者索取行照等資料,該兜售者稱要回去拿,之後就沒消息,伊並不知道該自小貨車係屬贓物云云,應屬臨訟置辯之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20頁),並經本院電話聯絡確認,得知被告承租及搬離之時點確距案發時間已有頗長之一段時日,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足徵被告辯稱係經過告訴人同意而使用上開房屋等語,僅係臨訟置辯之詞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徒稱沒有誹謗原告等語,應係臨訟置辯之詞,而不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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