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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雖主張應以98年2月8日起算工期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第16頁第16行關於「『被告』前開主張自難憑採」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前開主張自難憑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元計,金額為2,890,800元乙節,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結算書為憑,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予採信;而逾該部分之主張,未據被告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3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自難憑採小計共3800元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意旨雖以上情指摘,惟僅係就原審已勾稽認定之事實再為指摘,自難憑採。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再抗告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因而認再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再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
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間之對話錄音,該錄音內容應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被告既清楚對話對象為原告,則原告以兩造間對談內容為證,自難謂有侵害被告隱私權致該電話錄音無證據能力,是被告前揭抗辯自難憑採
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小字第5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卷23頁),被告雖辯稱原告應該可以找外面技術比較好的車廠而非原廠云云,但原廠對自己品牌的汽車通常具有專業知識能力,汽車受損時由原廠維修並非不合常情,被告所辯自難憑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亦有相當成效,尚難逕以其執行方式不全然符合抗告人之意,即遽認其等有怠於執行職務之情,原審同此認定,自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陳詞,就原審已認定之事實再行指責,自難憑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有駕駛汽車超過限速規定之違規駕駛行為甚明,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裁處,於法尚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洵屬無稽,本院自難憑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5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拋棄繼承為聲明人單方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生效力,經本院通知聲請人到庭說明有何意思表示錯誤情事,聲請人亦不到庭說明,聲請人主張有意思表示錯誤情形云云,自難憑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月3日所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顯示,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經通知後表示伊等設籍於高雄市,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自難憑採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5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被害人乙○○於發現手機失竊後,立即辦理停話,並報警處理;再以被告將該手機持向三人質押借款五百元等情觀之,可見被告所稱手機係向被害人借用云云,實與常情不合,自難憑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3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被告辯稱原告有同意支付修理費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9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固以異議狀陳稱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其所述自難憑採,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準備程序,亦未於該次庭期進行證據能力之調查或犯罪事實之確認,故程序上並未有何違法之處,被告空言指摘該次庭期公訴檢察官未到而有違法云云,委無足取,自難憑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有駕駛汽車超過限速規定之違規駕駛行為甚明,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裁處,於法尚無違誤,異議人猶執前詞聲明異議,洵屬無稽,本院自難憑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原告對於其所辯上開變態事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憑採。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察署97年度偵字第35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查,被告2人就其業已清償30萬元之事實,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難憑採,是被告2人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給付票款之責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2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聲請人另援引「法院規費法第8條」,聲請減免裁判費,然我國並無此法規,自難憑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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