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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從一重處斷」,係指僅能依重罪之法律效果處斷,抑或有其他解釋可能?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所對應之刑罰合併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牽連犯係從一重處斷,是以行為人所為雖為實質數罪,然在刑法上將之視為科刑上一罪,即將數罪準於一罪,僅從其重罪而為處斷,不再處斷輕罪,因此於牽連犯之例,裁判上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揆以刑法第55條前段就想像競合犯之處斷,規定應從一重處斷,並於同條但書規定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採學理上之折衷處斷原則(或稱限制吸收原則),即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八九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若採先連續後牽連之方法處斷,亦係以從重之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處斷,並無較被告有利,是參酌前揭說明,應採先牽連後連續之方法處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處斷刑,即在特定之刑事案件中,依法律所定之事由,修正法定刑而得處斷之刑罰。是處斷刑仍屬廣義之法定刑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定刑之下限,再依該減輕事由形成重罪處斷刑所致,並非以輕罪之處斷刑作為重罪之處斷刑下限,惟當僅重罪具有減輕事由,輕罪並不具減輕事由時,如依論者所言,將造成重罪仍可減輕輕罪之最低法定刑而形成處斷刑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6條第3項成年人以欺瞞使未成年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處斷。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所謂「從一重處斷」,乃係以「法定刑」為判斷之基準,是想像競合犯從法定刑較重之罪處斷後,除有刑法第55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㈤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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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關於想像競合之重罪判斷、想像競合犯之類處斷刑、想像競合犯之主文記載:⒈本院參酌近來實務見解於新舊法比較時改以類處斷刑(如無科刑限制規定之適用,則類處斷刑等同處斷刑,以下所稱類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未被重罪之刑所吸收,於處斷時仍應一併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9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25條第2項未遂犯減輕其刑,而參與組織罪、一般洗錢未遂罪則是在量刑衡酌,是否因此受輕罪「封鎖作用」所致,從一重所犯罪名處斷時,其重罪所量定之宣告刑,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二之㈠之3」之記載,因幫助犯為得減而非必減,故洗錢防制法修正前第14條第1項之處斷刑上限應為7年,修正後第19條第1項之處斷刑上限應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按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刑法第五十五條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一四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販賣彈藥罪處斷。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按刑法第五十五條之從一重處斷係以法定刑之輕重為準,即係以某一罪之法定刑與他罪名之法定刑比較而從一法定刑較重之罪名處斷之謂。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處斷時仍應一併適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本案幫助洗錢罪之法定刑暨處斷刑範圍1、洗錢防制法修正前,本案幫助洗錢罪之法定刑暨處斷刑(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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