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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上開甲、乙二罪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的甲罪處斷;上開甲、丙及丁罪則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114年審裁字第884號
114.08.07審查裁定
,而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所處刑度未逾處斷刑之範圍,亦無濫用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從而以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猶不服,提起上訴,末經最高法
114年審裁字第720號
114.07.07審查裁定
犯罪情節輕重而異其法定刑度,致法官量刑標準不一,處斷輕重失衡,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人誤載為法律明定性原則)之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
113年審裁字第896號
113.12.09審查裁定
月,且認本案既已依上開二減刑事由遞減其刑,所得之處斷刑已難認有罪責不相當、情輕法重之情,與系爭憲法法庭判決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僅有刑法第59條酌減事由之情形已有不同,不再援用該判決意
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案(二)等】
113.04.26憲法判決
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簡字第15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認聲請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
112年審裁字第1595號
112.08.11審查裁定
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
108年度憲二字第539號
109.03.20
8條第2項之罪名或成立妨害自由與恐嚇取財罪從一重處斷,尚不構成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犯罪行為,確定終局判決卻以該院自行創設法律所無之「繼續犯」,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
108年度憲二字第362號
108.10.25
可分及審判不可分原則,且未依接續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顯與刑法第55條立法意旨不符,亦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控訴原則之程序正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檢察官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
107年度憲二字第266號
107.11.30
一罰加重其刑,罪刑方屬相當,法院竟僅以違反銀行法處斷,顯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及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同案被告論罪科刑部分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至聲請人憲法上所
會台字第12447號
104.03.20
數行為均能與強盜成立強盜罪結合犯之情況下,應如何處斷?系爭規定一、二內容未臻明確,致審理法院依形成之心證所為之判決結果不一致,使受規範者難以預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等語。查系爭規
會台字第9594號
98.12.31
第二十七條規定判決,而不應僅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斷云云,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
會台字第7432號
93.10.22
修正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及刑法第二百十七條所為之處斷,並未就醫療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修正前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表示任何見解;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二號確定終局判
釋字第503號
89.04.20大法官解釋
罰與因逃漏稅捐而被處漏稅罰,究應併合處罰或從一重處斷,並未明示,其聲請補充解釋,即有正當理由,合先敘明。 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涉及數處罰規定時可否併合處罰,因行為之態樣、處罰之種類
釋字第490號
88.10.01大法官解釋
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會台字第4774號
83.08.05
,自屬私款,均被認為侵占公有財物,以貪污治罪條例處斷,似有不合。且郭睦世係自動投案,其父郭添財已將上開全部款項還清,自應減輕其刑,竟被判處六年之重刑,有無違法失當等情,聲請解釋,既
會台字第3761號
80.03.08
竊盜軍械事件,認軍事審判機關分別論科,未依連續犯處斷,有違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3252號
78.04.14
決,聲請人經友人指點,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從一重處斷、僅能依刑法第九十條,不得引用動員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另聲請人無竊盜前科,原審之判決以屢犯竊盜而判處刑之執行前令人
會台字第2804號
77.01.15
軍刑法第二條之罪,於解嚴後裁判者,可依刑法第二條處斷,而已判決確定者,則不得提起上訴,顯失公平,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2535號
75.08.29
罪為牽連犯,確定判決應予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竟未適用等情聲請解釋,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台字第2332號
75.03.14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五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茲最高法院於侵占罪判決確定處刑八個月後,對誣告罪原應諭知免訴,乃竟以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依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又處徒刑
釋字第202號
75.02.14大法官解釋
之限制。至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但書乃係就實質上或處斷上一罪之法定刑加重所為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與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應合併執行之刑期無關,本院院字第六二六號解釋有關第五部分,已無從適
會台字第2253號
74.11.29
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之,聲請人所犯侵占罪於七十年九月廿三日判決確定,並於七十一年七月八日執行終局,嗣後發覺未經裁判之誣告罪,自僅應就誣告罪處斷。茲覆
會台字第2195號
74.07.12
聲請救濟?(二)就聲請人之犯行,分科論處或從一重處斷為準確?(三)戴愈峰之判決是否正確?(四)偽造文書罪是否為竊盜重罪吸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釋字第176號
71.08.13大法官解釋
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但第五條第五款之設,重在保護國家之公務信守,故僅列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依此意旨其所列第二百十六條之罪,自不包括行使第二
釋字第99號
51.12.19大法官解釋
偽造、變造新臺幣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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