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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行政犯應認識到其行政不法行為,亦即知道法令規定,才可成立。行政犯與刑事犯不同,刑事犯不以違法之認識為必要,行政犯則有此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五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行政犯應認識到其行政不法行為,亦即知道法令規定,才可成立。行政犯與刑事犯不同,刑事犯不以違法之認識為必要,行政犯則有此必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刑法區分刑事刑法與行政刑法,前者,以刑事犯,自然犯為其對象;後者,以行政犯,法定犯為其對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刑法區分刑事刑法與行政刑法,前者,以刑事犯,自然犯為其對象;後者,以行政犯,法定犯為其對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刑法區分刑事刑法與行政刑法,前者,以刑事犯,自然犯為其對象;後者,以行政犯,法定犯為其對象。
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屬楊萬益法官審理系爭事件怠惰,未依法行政犯有諸多違失,陳報異議均置若罔聞,損及原告權益等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學理上因其性質之不同,而將刑事犯認為係「自然犯」;行政犯是「法定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雖舉出鈞院判例,認為行政犯無未遂犯之概念,然五十五年判字第十二號判例關於行政犯無未遂之觀念已不再援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00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之理由係以檢察事務官利用相對人身份辦案、利用職權,將告訴人提出告訴之案件全部違法不起訴,不讓抗告人到庭指訴,此為行政犯法,抗告人非對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有所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指洗防法第5條共犯一體的行政犯為洗防法第3條共犯分體的自然犯,依特別訴訟程序優於普通訴訟程序原則,本件自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社會保險結果犯的結合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罪又係行政犯,依立法目的,主要係在保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而與其他重大法益之治安之維持,關聯性甚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告機關所引行政法院之前開裁判,其中雖列示行政犯之行政上處罰問題,但仍有可疑問者,例如,系爭事實中之「行為人」為誰?行為是否為「私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交簡字第7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77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行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273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吳行政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縱原告使用中之發電機油槽內之柴油含硫量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原告亦無故意或過失之行政犯意:1.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行提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想要讓被收容人先出去處理一些事情,被收容人逃逸的這幾年,並沒有犯其他的罪,是屬於行政犯,他是被騙來臺灣,希望可以責付或是具保,讓他自行離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軍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09月28日修正時所增訂,係將修正前第93條「無故離去職役或不就職役」之逃亡罪,析列為本條具有長期脫免職役意圖之逃亡罪,及第40條之短期缺職罪、短期缺職未逾6日之行政犯等三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吳行政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酒醉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罪,判處有期徒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業已出現重大變更,衡諸政府宣示金馬地區即將研擬提升開放交流層次之新局,應認類似本案行政犯之客觀可罰程度已有緩解,既為原審裁判時所不及斟酌,案經上訴,亦應由本院重為適當之量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就業服務法係行政技術法規,違反者係屬行政犯,可非難性遠低於刑事犯,犯罪所生之危害尚非重大、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九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綜上,臺北縣政府既未盡其提供人民得以依法受理登記之法定義務,而此項政府義務之違反係屬客觀存在之事項,且其遵守亦屬行政犯成立之前提,久缺者人民根本無由遵法行事,縱在未辦理記之情形下經營電子遊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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