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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砂石者間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云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有,渠等行為分擔為何?所依據之證據為何?⒉關於起訴書附表二(四)編號4、9、10、13、26、36由劉家龍提領部分,是否有起訴被告張瀚文參與犯罪?如有,渠等行為分擔為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被告二人就右開收受贓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正同正犯」應更正為「被告甲○○與尚未到案之被告乙○○就右開收受贓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被告陳建文與許順德、「陳敦榕」、邱誌緯、丁浩逸間就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共同正犯;而其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部分,則亦與大陸地區人民黃為祥為共同正犯」之記載,均更正為「被告與董碧梅及綽號「小張」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與綽號『C』之成年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註 一 徐天富、張偉峻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 原起訴書附表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於無罪部分,卻認定被告僅於郭千瑞販賣毒品予鍾育霖時在場,兩人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判決理由前後矛盾云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丙○○或基於單獨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或與丁○○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與丁○○及戊○○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結夥三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與同案被告陳英傑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與張子傑、尤冠巃、黃芸菲間,就剝奪他人行動自由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6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核被告庚○○、丁○○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渠等對上開罪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過分擴張乙○○所參與謀議及行為分擔之範圍,難謂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被告於競選期間,與其配偶黃美珠及助選樁腳連文祺、施鎮村、高逢年等人,基於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由連文祺等樁腳向選區內有投票權之人為買票之行為。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欄就甲○○所犯投票行賄罪部分,竟未敍明其與張能輝如何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互不相符合。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等與遷入戶籍者間,或上訴人等彼此間,有如何共犯妨害投票正確罪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判決理由未加以說明,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漏未論述上訴人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理由,為使判決趨於完備,爰聲請裁定更正云云。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理由論述上訴人就附表五所示分別與該附表中所示之陳彩蓮、王國慶、龔之光、陳國清與俞先生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等語,卻僅認上訴人附表五所示之參與人間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事實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張家銘就犯罪事實三所為,與被告田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以申請行為本身作為行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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