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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調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原告應具狀補充敘明究係僅就196地號土地請求分割共有物,或係就上開四筆土地請求調整地界,如逾期不具狀補充敘明,本院將按請求調整地界處理。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以黃建霖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駁回。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10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9號調解成立,調解聲請費用按持分比例負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5號聲請人李春琪代理人賴淑惠律師相對人李春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補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61號調解成立,調解聲請費用按持分比例負擔。
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土地,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揆諸前揭判例、法條,應以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原審於94年6月21日之92年度訴字第63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原審法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52號調解成立,調解聲請費用由兩造按持分比例負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108年度嘉簡調字第555號調解成立,調解聲請費用應由兩造按持分比例負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以,該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即是不經裁判而終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訴訟終結即調解成立後20日的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屏簡字第424號原告陳皇丞訴訟代理人張介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弘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請求分割共有物部分:承上,請求分割共有物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9,216元(計算式:00000-0000=29216),由聲請人預納在案,此外聲請人尚有支出如附表編號2至4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彰簡字第171號原告蘇嘉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陽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以林塗錐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部分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亦未提出上揭事件之兩造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訴更(二)字第5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自屬無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九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號聲請人陳明發住屏東縣○○鄉○○路00巷0號上列聲請人因與陳明信、陳金對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另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余美樺律師相對人周珮英周至善上一人特別代理人吳德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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