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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秩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共秩序並確保社會安寧之立法意旨(同法第1條參照),其行為客體應以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保護法益則應以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等超個人法益
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秩字第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移送意旨所稱被移送人傳送簡訊之對象僅為王麗霞個人,而非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無其他事證足認被移送人前揭騷擾行為已達破壞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等超個人法益之程度
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秩字第3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共秩序並確保社會安寧之立法意旨(同法第1條參照),其行為客體應以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保護法益則應以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等超個人法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刑法上公務員圖利罪,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之利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但其直接被害者仍為國家法益(即所謂超個人法益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秩字第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害人為個人,並非該條所定藉端滋擾之客體即「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無其他事證足認被移送人前揭滋擾行為已達破壞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等超個人法益之程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依其犯罪情節、態度、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具同質性,如以分屬偽造文書、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不同犯罪類型,依其犯罪情節,除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外,尚侵害金融秩序、文書信用性等超個人法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分係偽證罪、公共危險罪,均係侵害超個人法益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在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5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犯罪事實均核與乙○○之犯罪事實為同一,堪認甲○○、辛○○有因犯刑法偽造文書罪而侵害個人法益,抗告人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己○所侵害之法益,乃為整體期貨交易總秩序之超個人法益及國家賦稅之社會法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一О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不實業務上登載之文書罪,然該犯行係用以逃漏八十三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係保護國家法益(即學說上之超個人法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50萬元難以追回,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調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又被告行為不僅侵害告訴人個人財產法益,且至少妨害金融秩序、貶損司法、檢警、金融監管等公務機關之公信力等超個人法益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院斟酌受刑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如:2罪所侵害者分別是超個人法益、個人法益,2罪之間並無任何關連或依附性),並應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院斟酌受刑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如:均為任職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所為都屬於經濟刑法所要保護的超個人法益,並兼有保護個人財產利益的犯行)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被告填載於該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持以行使,據以報稅,而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然該犯行係用以逃漏八十八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係保護國家法益(即學說上之超個人法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行為人在提供帳戶時,創造了其他個人或超個人法益遭受侵害可能性,對於社會造成了相當的風險。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院斟酌受刑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如:2項罪名所侵害者分別是超個人法益;又2罪之間犯罪時間密切接近,具有相當的關連、依附性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院斟酌受刑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如:2項罪名所侵害者分別是超個人法益、個人法益;2罪之間並無任何關連或依附性),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聲請人雖然認為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間,故意再犯後案之公共危險罪,而有撤銷前案緩刑宣告之必要,然依前案之判決書所載,該案係受刑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此為侵害超個人法益之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院斟酌受刑人所有犯行的整體關係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如:受刑人所犯2罪都是因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發生,2罪所侵害者都是超個人法益,而且2罪之間並無任何關連或依附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個人法益以外之「超個人法益」或稱「一般法益」、「團體法益」或「整體法益」,亦必須其與個人法益具有關連性者,始得為刑法所保護之一般法益。
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秩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場並對著其本人拍攝讓其心裡不舒服並干擾其思緒等語,然此僅為蔡堂堂個人權利是否受損之問題,尚與本條款所欲保障之公共利益範圍無涉,且無其他事證足認被移送人之行為已達破壞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等超個人法益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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