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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陳淑珍、陳重年此部分亦分別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聲明人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准就通姦罪處有期徒刑五月易科罰金,與已確定通姦罪判決是否已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兩者並無必然關連,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尚有權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4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以同一姦淫行為犯通姦罪及相姦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通姦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南韓憲法法院近甫宣告韓國刑法第241條通姦罪違憲的判決,目前世界各國當中,僅我國及中東等少數國家仍設有通姦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6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觀諸刑法第239條前段所定之通姦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通姦罪,難認係集合犯,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相姦之犯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通姦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丙○○於10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撤回對被告甲○○通姦罪嫌之告訴,依據上開法律規定及意旨說明,因被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法第239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明憲100年12月8日具狀聲請撤回上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告訴人孫思洛告訴被告白崇鈞涉犯上開通姦罪嫌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觀諸刑法第239條前段所定之通姦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通姦罪,難認係集合犯,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相姦之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被訴犯通姦罪部分免訴。理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同案被告乙○○(本院另行審結)亦知悉被告為有配偶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三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據:㈠被告丙○○被訴相姦罪部分,業經告訴人甲○○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具狀撤回告訴;另被訴通姦罪之部分,業因告訴人乙○○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具狀對通姦罪之必要共犯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又被告丁○○以同一姦淫行為犯通姦罪及相姦罪,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通姦罪處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2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8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偽之陳述,其對通姦罪之違法性應有相當之認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均係一姦淫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情節較重之通姦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見簡字卷第124頁),是以被告所犯之通姦罪既已明灼且無爭議,則被告偕同前往鑑定DNA之孩童是否為被告所生之李皓維,與通姦罪之待證事實尚無重要關係,在客觀上亦無應行調查之必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與刑法妨害婚姻通姦罪之構成要件相當,自應予通姦罪相繩。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乙○○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通姦罪及相姦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通姦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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