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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第一審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之情形者,應撤銷原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當事人對於簡易判決不服而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準用上訴第二審之通常程序,是該合議庭本即應依通常程序審判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第一審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之情形者,應撤銷原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交上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7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撤銷原第一審簡易判決,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不受理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訴法第四五二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該法亦未定有關於簡易程序因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後即應轉為通常程序或併入簡易程序審判之相關規定可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既應對於被告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故本判決係依據上開規定適用第一審通常程序而為之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依法仍得上訴於第二審管轄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併予敘明。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18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第一審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之情形者,應撤銷原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就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並無準用同法第265條之規定,且該法亦未定有關於簡易程序因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後即應轉為通常程序或併入簡易程序審判之相關規定可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判,不適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14年6月18日所為113年度交易字第674號案件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該法亦未定有關於簡易程序因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後即應轉為通常程序或併入簡易程序審判之相關規定可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案既應對於被告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故本判決係依據上開規定適用第一審通常程序而為之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依法仍得上訴於第二審管轄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併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4年度抗字第2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定第一審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之情形者,應撤銷原簡易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352號判決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1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序進行,故本院自應依據上開規定適用第一審通常程序而為之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併予敘明。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額10倍以上,合於同條第5項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之要件,且被告亦希望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見本庭南簡字卷第59頁),爰裁定本件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進行實體調查,以資判斷,不適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是本院113年1月22日112年度審易字第2718號裁定應予撤銷,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撤銷原第一審簡易判決,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不受理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9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告訴乃論之罪,在簡易判決後之上訴審通常程序中,應可許告訴人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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