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行提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經查:(一)本件逮捕機關於103年11月6日逮捕被逮捕人之地雖為台中機場,非本院轄區,但逮捕機關逮捕後立即依兩岸關係條例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拘禁(即臨時收容)於高雄市第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2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被逮捕人董志杰(下稱被逮捕人)認其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賭博等案件,於民國105年5月26日遭警違法逮捕云云,惟被逮捕人於10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提字第100 號刑事判決預覽 ↗
場之贓物而將被逮捕人逮捕,核其情狀,員警顯有相當理由足信被逮捕人所持有者為贓物,是警員依當時客觀情狀,認被逮捕人為竊盜之準現行犯,顯具逮捕被逮捕人之相當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即,唯有受逮捕拘禁人仍處於國家機關監管支配之下,法院始有發提審票予「逮捕拘禁機關」之餘地,也因如此,提審票才應載明「逮捕拘禁機關」所應「解交」受逮捕拘禁人至何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況本案卷內事證除購毒者之供述外,在員警以現行犯逮捕被逮捕拘禁人前要無任何積極事由可證被逮捕拘禁人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是以本案員警以現行犯為由將被逮捕拘禁人予以逮捕搜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53號刑事裁定預覽 ↗
逮捕,依憲法第8條規定,受逮捕拘禁人可要求法院向逮捕拘禁機關提審,以審核逮捕拘禁是否合法,此是基本人權,抗告人甲○○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不意遭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㈤所謂「提審」,其含意為「提於法院審問」,其對象為法院提審逮捕拘禁者(執行逮捕拘禁之所有相關公務人員),而由被逮捕拘禁者(本人)或他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斷無被逮捕拘禁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提字第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尚非本院就被逮捕人萬駿遭逮捕程序是否合法之審核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7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揆諸提審法第8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僅在審查其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並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之通知書未送達予被逮捕拘禁人周明森或同居人簽收,又被逮捕拘禁人周明森經撤銷假釋部分,係遭警察非法逮捕並送檢察署偵辦而致,懇請鈞院鑒核云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提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提字第19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之選任辯護人張立達律師被逮捕拘禁人李正華上列聲請人因被逮捕拘禁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執行機關依法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衡諸其規範目的,即係為保障被逮捕拘禁人於被逮捕拘禁時,就有關逮捕拘禁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提審制度僅係法院即時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之制度,非在認定被逮捕、拘禁人有無被逮捕、拘禁之本案實體原因及有無被逮捕、拘禁之必要性,故其採行之證據法則,僅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毒抗字第1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疏未注意,致認檢察官之當庭逮捕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87條通緝犯之逮捕、第88條現行犯之逮捕、第88條之1之逕行拘提、第90條之強制拘捕等要件不符,其逮捕程序顯然違反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提字第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拘禁中,聲請人張松雄認被逮捕人非屬於現行犯,警方不應逮捕、拘禁被逮捕人,而聲請提審,請求裁定釋放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提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提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4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甲○○,並於逮捕後持逮捕通知書交由甲○○及其家屬簽收,雖經其等拒簽,惟觀諸卷附逮捕通知書上既已載明逮捕拘禁之原因,即難謂本件逮捕與法定程序有何違背之處。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