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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羅瑞安前因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民國99年度審簡字第30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同院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顏龍璋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38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先後判決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2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以前,所犯均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一所列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二之違反電子遊戲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年8月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0年10月13日確定;⑶又於100年11月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受刑人前曾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同年六月十日下午七時四十分許止,因在其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三段五一九之二號「太原釣蝦場」內,非法擺放電子遊戲機一台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1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瑞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處徒刑並均遭監所以其罹患重病為由拒收而迄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乃其熟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有恃無恐,仍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2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7年2月20日,因再度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之罪嫌,遂經本院於97年5月30日以97年度簡字第4510號判處有期徒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97年1月底,因再度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之罪嫌,遂經本院於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655號判處有期徒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受刑人於本院96年度彰簡字第1166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中,雖受有2年緩刑之宣告,惟其更於上開緩刑期內,因故意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之罪,且受得易科罰金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爰審酌被告:⑴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仍於緩起訴期間內更故意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而為檢察官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不知悔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八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記載如下:甲○○曾有多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前科,其中曾於九十年間,因違反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8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犯連續賭博、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貳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處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尚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檢察官上訴及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另於96年3月8日查獲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與原審論罪科刑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間,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雖無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扣案如附表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物,係甲○○所有並供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用之物,而被告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3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乙○○所犯前述賭博罪與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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