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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6 筆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場業,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4 條預覽 ↗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5 條預覽 ↗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6 條預覽 ↗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應於製造或進口前,就其軟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評鑑分類文件;並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7 條預覽 ↗
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陳列、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分類及公告之電子遊戲機及擅自修改已評鑑分類之電子遊戲機。 電子遊戲機之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視為新型機種,應即…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8 條預覽 ↗
電子遊戲場申請設立時,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預覽 ↗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0 條預覽 ↗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 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號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預覽 ↗
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2 條預覽 ↗
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預覽 ↗
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其應投保之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4 條預覽 ↗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預覽 ↗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6 條預覽 ↗
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預覽 ↗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8 條預覽 ↗
電子遊戲場業或其營業場所自行停止營業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復業時,亦同。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預覽 ↗
電子遊戲場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0 條預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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