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為限;並應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甚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7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依同法第68條第2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36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抗告人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上訴,雖已說明其遲誤期間之原因,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但並未就其遲誤期間之原因消滅時期依法為相當之釋明。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聲請回復原狀,得於其遲誤期間之原因消滅後五日內為之,並應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為限,且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為之,並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同法第68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遍觀受刑人之聲請狀全文,僅稱原裁定抗告期間計算方式有誤,無一提及遲誤期間之事由,亦未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是聲請狀所指事項,均非屬前開刑事訴訟法第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為限,且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為之,並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並未表明所遲誤之不變期間、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亦未就其遲誤期間之原因及消滅時期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回復原狀,於法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聲請回復原狀,應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為限,並應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由於自誤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為限,且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為之,並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3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亦未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與消滅時期,法院無從僅以其書狀所敘「回復原狀」等語,即辨明所欲聲請之事項。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為限,且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為之,並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以聲請回復原狀,聲請人對於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之時期必須於書狀內釋明之,然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並未於書狀內釋明因何原因遲誤期間及此原因何時消滅之支字片語,揆諸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聲請回復原狀,應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為限,並應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由於自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9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聲請回復原狀,應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為限,並應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由於自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聲請回復原狀,應以非因過失遲誤期間者為限,並應於書狀內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所謂非因過失,係指逾期之緣由非可歸責於當事人而言,若其不能遵守期限由於自誤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2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查,遍觀受刑人邱偉寶之「刑事聲請回復原狀」之書狀全文,並未提及任何有關遲誤期間或撤銷變更期間等事由,亦未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與消滅時期,本院無從僅以其書狀所敘「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未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與消滅時期,該院無從僅以其書狀記載「回復原狀」等語,即辨明所欲聲請之事項。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