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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財管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三二七號)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致甲○○之遺產無人繼承,亦未選定遺產管理人,致甲○○之遺產無人繼承,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繼承人甲○○所遺留之前開不動產,因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人管理,是聲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繼承人丙○○所遺留之前開不動產,因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人管理,是聲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九三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被繼承人丙○○所遺留之前開不動產,因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人管理,是聲請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五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財管更(一)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亦有明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家管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亦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家抗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繼承人張簡甲乙(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年六月三日死亡而遺有財產,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未經選任遺產管理人,伊為遺產稅稽徵機關,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四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本件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簡甲乙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死亡,遺有財產,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未經選任遺產管理人,伊為遺產稅稽徵機關,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九○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查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暨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家抗字第九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查被繼承人陳大成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又未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相對人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暨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四條所謂:「於遺囑有關之財產」,非僅限於遺囑上所列之遺產,尚及於可使遺囑執行人於清算交付遺贈物時,能了解已否清償債務,收取債權及有無違反特留分等關乎遺囑執行是否有效之一切相關財產。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死亡,並遺有財產,依聲請人查得之資料,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辦理核定遺產稅事宜,為免影響遺產之管理及遺產稅之徵收,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者,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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