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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3人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等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時產生微量安非他命,此持有安非他命之行為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時產生微量安非他命,此持有安非他命之行為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其製造對氯安非他命時產生微量安非他命,此持有安非他命之行為為製造對氯安非他命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自難以上訴人交付系爭本票予余非非,原無意讓余非非加以行使,即認其與余非非欠缺犯意聯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散狀非織布原料之纖維質梳展成非織布薄片狀,且送往疊棉機梳棉所形成之非織布薄片反覆疊至所需非織布厚度,復送往複數個軋針機將各層非織布薄片之纖維質相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究竟丙○○、乙○○二人此部分所為是否已成立非法販賣安非他命犯罪?尚屬未明,揆之上開說明,則甲○○是否能成立本件非法販賣安非他命之幫助犯,猶不無商榷餘地。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人單純轉交安非他命擬制為送貨而認定係非法販賣安非他命之共同正犯,尚屬誤解。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六О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凡此均足佐證丙○○指被告非法販賣安非他命等情非虛。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毒抗字第5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認定其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復因其尿液中並非僅檢出安非他命,也非能判定其係施用安非他命。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二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被告丙○○右揭販賣安非他命之事實,有前開合計淨重達三百九十餘公克之鉅量安非他命及分裝袋七大包扣案可資佐證,顯非僅供被告丙○○個人吸用,而堪認有非法販賣安非他命之意圖。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味道不好,所以才把固態安非他命加入液態安非他命之中,我並沒有製造安非他命,也沒有將玻璃、粗鹽等物質放到買回來的液態安非他命之中;又我不曾將安非他命、海洛因轉讓給洪舒佳施用,不知道洪舒佳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亦不認識丁○○云云;被告乙○○辯稱:其並未向己○○購買安非他命,亦不知道己○○有販賣安非他命,在其住處查扣之安非他命係甲○○所寄放,非其所有云云。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2年度清字第16號公懲判決預覽 ↗
40110年4月2日0時2分汐止分局偵查隊呂翊禎000-00002陳友浩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4月。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卷查檢察官起訴書尚記載乙○○出售安非他命與林春霖,丁○○、丙○○共同非法出售安非他命與馬騰昌,另丙○○並與丁○○共同出售安非他命與范欽偉、王瑞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3人為本案犯罪事實一之行為時,是否確有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或僅係意在製造對氯安非他命,並非全然無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往非法販賣安非他命予潘進龍之廖福山車上扣得安非他命五包(合計毛重六.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八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裝袋係裝螺絲用,並非非法販賣安非他命所記之入帳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原審就被告甲○○非法販賣安非他命部分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張元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非常上訴意旨:詳如附件非常上訴書之非常上訴理由所載。二、本院按:㈠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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