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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421 筆:名稱 135・條文 2,286
訟事件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6.13
訟事件費用法預覽 ↗
最後修正 61.09.09
訟事件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6.19
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2.07
家事訟事件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9.02.10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5.27
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34.12.18
加值型及加值型營業稅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5.28
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83.02.07
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34.12.18
國有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29
國有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9.11.08
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4.30
國有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3.09
修習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3.13
國有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89.10.05
投資經營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1.23
信用合作社社員交易限額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4.08
投資經營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2.19
投資經營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05.07.20
條文定位2,286
訟事件法第 1 條預覽 ↗
法院管轄之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訟事件法第 2 條預覽 ↗
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居所
訟事件法第 3 條預覽 ↗
移送管轄-管轄之競合
訟事件法第 4 條預覽 ↗
事件管轄
訟事件法第 5 條預覽 ↗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訟事件準用之。
訟事件法第 6 條預覽 ↗
指定管轄
訟事件法第 7 條預覽 ↗
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訟事件法第 8 條預覽 ↗
管轄之時點
訟事件法第 9 條預覽 ↗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訟事件準用之。
訟事件法第 10 條預覽 ↗
關係人之定義
訟事件法第 11 條預覽 ↗
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訟事件法第 12 條預覽 ↗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訟事件之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
訟事件法第 13 條預覽 ↗
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
訟事件法第 14 條預覽 ↗
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
訟事件法第 15 條預覽 ↗
夫妻財產制契約及法人設立登記之費用徵收
訟事件法第 16 條預覽 ↗
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訟事件法第 17 條預覽 ↗
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訟事件法第 18 條預覽 ↗
登記簿、文件之謄本及證明書等之費用
訟事件法第 19 條預覽 ↗
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徵收之準用
訟事件法第 20 條預覽 ↗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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