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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符合 14 筆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4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引用這個案號的判決26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簡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2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非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非抗字第1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非抗字第10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非抗字第19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非抗字第27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非抗字第1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無瑕疵,本非所問;倘當事人就此有爭執時,仍應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8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維持第一審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之裁定,於適用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判例、80年8月20日第4次民庭會議決議㈡、民法第242條、第873條、非訟事件法第72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非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無瑕疵,本非所問;倘當事人就此有爭執時,仍應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非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非抗字第3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8年度台抗字第524號、51年度台抗字第269號及49年度台抗字第24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6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6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7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係存否之效力,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0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係存否之效力,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9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6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抗字第5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66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度台抗字第244號、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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