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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8 次修法(106.12.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60817418號令修正發布第 23、24、41、42、166 條條文;增訂第 39-1 條條文;除第 41、42 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6.12.21 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九十六次修正施行。有鑑於我國都市土地使用強度較高,高層建築密集,且各類容積獎勵造成新建建築量體加大,影響周圍居民之日照取得,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日照及採光相關條文,以維護居住健康之日照需求。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日照陰影規定納入同編第八節整體檢討修正,現行條文有關日照陰影之檢討,予以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二、考量居住健康之日照需求,增訂擴大應檢討冬至日所造成日照陰影之建築物範圍,並參酌氣象條件模擬分析及土地利用效率,訂定免予檢討之情形,又依實務案例統計分析,明定建築物日照陰影之檢討方式,並將建築物可產生日照陰影部分及陽臺等不計入建築面積部分一併納入檢討。(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一) 三、為提升室內採光效能,修正窗或開口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範圍,並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制定,將幼稚園及托兒所予以整併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四、配合免計入建築物面積之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深度之修正,爰一併修正有效採光範圍。(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五、修正容積管制地區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應檢討之規定,以兼顧日照、採光、通風及景觀之影響。(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