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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3 次修法(108.08.1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8081359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46-3、46-4、299、300、302、304、308-1、308-2 、309、311、312、314、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80824127號令發布,除第 46-1、46-3、46-4 等條文外,其餘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8.19 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一百零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九日發布。 為積極推動維護生態環境之綠建築,落實建築物節約能源,持續降低能源消耗及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促進建築物廢棄物減量,減少環境污染與衝擊,提升資源有效利用,維護生態環境之平衡,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增訂綠建築基準專章,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進行綠建築之規劃設計,採循序漸進、逐年檢討方式推動,以兼顧實務執行之可行性。另外,為配合住商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第一期階段),提升新建建築物之建築外殼節約能源設計基準值以一百零九年達成較一百零五年提高百分之十為目標。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關建築物構件空氣音隔音之實驗室量測標準之規定,增訂 CNS 一五三一六為建築物構件空氣音隔音之實驗室量測標準。(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一) 二、分間牆及分戶牆空氣音隔音構造增訂「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三及第四十六條之四) 三、將「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修正為「綠化總固碳當量」,修正建築物外殼耗能量定義,並增訂耗能特性分區定義。(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二條及第三百零四條) 四、刪除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屋頂突出物計算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條) 五、定明建築物免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之空間,增訂月臺等半戶外居室空間納入屋頂隔熱管制。(修正條文第三百零八條之一) 六、增訂高海拔地區建築物外牆及外窗之最低保溫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零八條之二) 七、將 A 類第二組、B 類第一組、C 類、D 類第二組、D 類第五組、E 類、F 類第三組、F 類第四組、G 類、C 類之非倉儲製程部分等空調型建築物納入建築物外殼耗能量管制對象,並減少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管制對象,以及將建築物外殼耗能量修正改採依各耗能特性分區樓地板面積加權計算之檢討方式。(修正條文三百零九條、三百十一條、第三百十二條及第三百十四條) 八、提高綠建材使用比率。(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