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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4 次修法(108.11.0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808181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43、118、119、164-1、26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第一百十條修正總說明(108.11.04 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鑑於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認可機制影響執照審核時程,部分條文限制規定不符實務需求,並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及因應八一五大停電民眾受困電梯等問題,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第一百十條,計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防火避難綜合檢討案件流程,簡化為評定後免再申請認可。(總則編修正條文第三條之四) 二、增訂廚房設置排除油煙設備除依建築設備編外,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法令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應適用之規模、設備及排放標準等者,從其規定。(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三、增訂特定建築物面前道路之寬度及臨接長度,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土地使用、交通影響評估、防災等事項審查同意者,不受有關面前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之限制。(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九條) 四、修正設置夾層之樓層高度限制;增訂挑空部分或旁側未設夾層部分之空間相關限制規定,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 五、修正建築基地退縮設置人行步道得減少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之認定權責機關。(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二百六十三條) 六、修正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之工廠、倉庫,其衛生設備之作業人數計算規定。(建築設備編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七、增訂昇降機應設有停電復歸就近樓層之裝置規定,以避免停電造成人員受困昇降機。(建築設備編修正條文第一百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