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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6 次修法(110.07.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10939 號令修正發布第 55、116-2 條條文;增訂第 112-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九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0.07.19 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一月十九日發布。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對於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之需求,檢討建築物避難層出入口寬度及適用建築物之範圍,並考量公共安全,檢討修正消防法令與本規則消防設備規定適用順序及屋頂出入口緊急求助裝置設置規定,以及配合其他部會主管法規修正相關條文,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一百十二條之一、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計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增設昇降機法規鬆綁之適用對象,放寬至本規則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申請建造執照,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及修正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有條件放寬到七十五公分,並增訂本規則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六層以上且該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之規定。(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二、消防法令對於建築物之消防設備定有相關規定者,應優先於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第七節及建築設備編適用。(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二條之一) 三、修正屋頂出入口緊急求救裝置設置位置及數量。(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四、配合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引敘法規名稱及刪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分類。(建築設備編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