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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5 次修法(110.01.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000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52、86、144、146、247、269 條條文;刪除第 232 條條文;除第 86 條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建築構造編第十二條及建築設備編第九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0.01.19 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發布。為強化老人福利機構等機構防火避難安全,檢討高層建築物配管材料限制及緩衝空間留設成效,並使本規則各條文用語一致、刪除條文中列舉之石棉製品,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建築構造編第十二條及建築設備編第九十二條,計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煙囪相關規定中列舉之石棉製品。(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六條) 二、增訂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之寢室門窗之防火性能。(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八十六條) 三、現行條文已無甲種防火門用詞定義,爰配合依現行條文修正防火門性能之用詞。(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四條) 四、刪除高層建築物設置出入口緩衝空間之規定。(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二條) 五、放寬高層建築物部分配管管材得免為不燃材料。(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七條) 六、增列依產業創新條例興建之工廠得免適用工廠類建築物專章之對象。(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二百六十九條) 七、屋面重量計算標準及風管與建築結構或設備銜接介面材料,刪除條文中列舉之石棉製品,並將風管之防火性能要求回歸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條文規定。(建築構造編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建築設備編修正條文第九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