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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7 次修法(110.10.07)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1008152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7-6、170 條條文;第 167-6 條條文自一百十年十月七日施行;第 17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第 322 條第 1 款、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第一百七十條修正總說明(110.10.07 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經歷多次修正施行,最近一次修正於一百十年七月十九日發布,並自同日施行。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推動新建、增建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為因應各界對於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推動之建議與實務執行之需要,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第一百七十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建築物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數量之檢討方式,定明以建築物不同類別使用用途檢討無障礙停車位設置數量。(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二、增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建築物使用類組 F-1 組及 H-1 組公共建築物範疇。(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