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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9 次修法(107.03.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7080321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7、167-1、167-3~167-7、17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3.15 修正)》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於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增訂,經歷六次修正,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推動新建、增建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相關規定施行迄今,各界仍有修正建議意見,為因應各界對於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推動之建議與實務執行之需要,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建築物因單層樓地板面積過小不易設置無障礙設施,得不適用本章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應以「棟」為認定基準。(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 二、增訂無障礙客房應有無障礙通路通達。(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三、考慮使用者之便利,明定建築物總樓層數任三層範圍內應有一處無障礙廁所提供使用,並將設置數量修正為表列方式。(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 四、建築物設有提供予公眾、不特定人使用之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五、修正輪椅觀眾席位之設置數量。(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六、修正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之設置數量為表列方式。(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 七、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為「公共建築物」,並考量飲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足三百平方公尺者,設置無障礙設施實有困難,爰修正 B-3 組建築物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