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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 20 次修法(0.05.0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養字第 10700326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7.05.07 修正)》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五十七年十一月一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十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 茲就養審核之准駁權責,於九十四年下授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辦理,迄今已實施多年,並熟悉作法及流程,為符合權責一致及簡化作業,現行報會排除人口之作法,檢討下授辦理。爰擬具本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申請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不列計全家人口範圍。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計全家人口範圍: 一、申請人已出嫁之女兒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未與申請人同一戶籍,且無前項第三款所定情形。 二、未在臺灣地區居住,且未在臺灣地區設戶籍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非本國籍配偶。 三、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 榮服處或榮家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五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