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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5 次修法(108.04.2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8031090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八之七

立法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格式八之七修正總說明(108.04.24 修正)》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三次修正,茲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新增第五項「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等相關資訊」之規定,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格式八之七「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增加揭露該年度及上一年度全體員工平均員工福利費用及平均員工薪資費用,及平均員工薪資費用調整變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