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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7 次修法(109.10.2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8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 條條文之格式八之七

立法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格式八之七修正總說明(109.10.21 修正)》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五次修正,茲因應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增訂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爰修正本準則第二十三條格式八之七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增加揭露監察人酬金資訊及公司薪資報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