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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26 次修法(109.03.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903609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19、3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

立法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109.03.18 修正)》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協助公司及投資人瞭解公司主要股東結構,與提升公司股權及財務報告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協助公司及投資人瞭解公司主要股東結構,以提升公司股權及財務報告透明度,增訂發行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於每季財務報告揭露其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等主要股東資訊,並新增附表格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